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古希哲

Case No.HCCC 400/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2 Jan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 400/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2年第4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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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古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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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湯寶臣
日期:    2013年1月22日上午10時39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黃澄小姐,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何俊堯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曼琪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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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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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係被控一項販運毒品罪,涉及嘅係四百二十幾克嘅氯胺酮。被告承認控罪同埋同意案情。

案情就顯示,警員喺案發當日黃昏時間係截停咗被告,後來就係入屋搜查,並且喺被告手中嘅膠袋搵到有關嘅毒品,被告當時就即時係承認咗販運嘅行為。其後,被告喺錄影會面嗰時,亦都向警方陳述咗今次事件嘅背景。佢話係為咗1,000鈫去幫人販運呢啲毒品嘅。

被告人犯案嘅時間係十七歲幾,佢有三次嘅刑事紀錄,都係與毒品有關,有一次亦都係販運毒品罪嚟嘅。何大律師向法庭係講咗一個好誠懇嘅求情,佢指出,被告今次係真心反省,以後唔會再重蹈覆轍。何大律師亦都呈上咗好多封求情信,包括被告寫畀佢媽媽嘅信,同埋其他家人替佢寫嘅求情信。法庭可以見到就係被告雖然失去父親嘅照顧,但係佢母親同埋佢親人都係非常關心佢嘅,不過,如果佢自己唔珍惜、唔領情嘅話,愛佢嘅人都係無能為力嘅。

相信代表大律師已經向被告解釋過,呢類案件有上訴庭嘅判刑指引,以呢一個數量嚟講同埋呢類毒品嚟講,本席係會採用10年作為刑期起點。

被告承認控罪,可以得到三分一嘅減免,刑期係會減到六年八個月。問題係法庭應唔應該再酌量減刑,咁本席亦都花咗時間係小心考慮過。被告係份屬年輕,家庭背景亦都係值得同情嘅,但係今次已經唔係第一次嘅犯法,以往法庭都明顯係用一個較輕嘅處理辦法,希望畀機會佢,挽救被告,能夠去改過。但係呢一次被告仲係喺棄保潛逃之後再犯案。何大律師指被告今次係有決心改過,本席當然希望佢嘅講法係真誠嘅,而唔係因為想得到乜嘢輕判而講嘅說話。

被告要明白,佢做咗乜嘢事情、犯咗乜嘢案,母親同埋家人都會接受、原諒佢,但係法庭要考慮嘅,係佢嘅罪行對社會嘅影響。今次佢嘅行為係幫啲毒犯去運毒,咁樣做法令香港更多人係受害。被告經過幾次教訓都再犯,咁就算佢係比較年輕,本席喺考慮過後,亦都冇辦法搵到可以再減刑嘅理由。希望被告今次係得到一個慘痛嘅教訓,喺懲教嘅看管,同埋指導之下係重新做人。

刑期係六年八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