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承認販運以下毒品:790克氯胺酮、1克「冰」和0.94克草本大麻。
去年6月24日晚約12時,被告人在落馬洲管制站入境大堂被截查,海關人員在他的褲袋和小腿腳套分別搜出六袋氯胺酮、一袋「冰」、一袋草本大麻和一個玻璃管,內有少量「冰」。警誡後被告人承認替人送毒品到旺角,涉案毒品約值十一萬元。
被告人現年32歲,在柬埔寨出生,自幼來港定居。他有兩次犯罪紀錄,1997年曾因爆竊判入教導所。他受教育至中五,曾任職廚房、運輸和裝修,犯案前月入可達12,000元。他已離婚,正準備再婚。被告人指褲袋內的「冰」和其中一包110克的氯胺酮是自己吸食,氯胺酮是今次替人送毒品的報酬,大麻也是自己吸食的。
本席考慮過本案的情況,接受其中110克氯胺酮、「冰」和大麻是被告人自用的。販運氯胺酮的量刑指引是許守城案([2009] 1 HKLRD 1),本席接受110克氯胺酮是被告人送毒品的報酬,現以販運680克氯胺酮計算刑期。根據本席的計算,應以十二年零五個月為量刑起點,他帶毒品入境,加刑6個月,量刑起點應為十二年十一個月。認罪減刑四年零四個月,這部分應判監八年零七個月。
就其餘自用的部分,本席以12個月為量刑起點,以本案情況潛在危險相當高,加刑6個月。認罪減刑6個月,這部分應判他入獄12個月。
考慮過整體情況,本席現判被告人這控罪共入獄八年零八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