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效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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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26/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826號 ------------------------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剛被法庭裁定一項「入屋犯法」罪,罪名成立。 2.案情指被告人於案發兩天之後,帶同有關之玩具店失竊的其中多盒模型玩具,向另外一間玩具專門店兜售,引起物主的友人懷疑,於是通知物主報警,最後警員在被告人再度折返時,將被告人截停查問,然後拘捕警誡。被告人在警誡之下,不斷強調自己是在旺角家樂商塲附近一條後巷拾到有關失物;他亦在審訊之中否認控罪,但經過審訊之後,本席拒絕接受他的解釋,本席亦同時認為案中存有大量的環境證據,足以令法庭可以達至一個無可抗拒的推論,就是被告人就是入屋犯法的賊匪。 3.被告人今年38歲,他過往共有二十一次被帶上法庭,其中有關「盜竊」控罪有十次,多數都是一些店鋪盜竊罪。他亦因為「盜竊」罪,多次被法庭判處入獄,為期為3至4個月不等。被告人在本案原本有保釋,但本席剛被告知,在過去之周末,由於被告人干犯了另外一宗「盜竊」罪,被警方落案控告,並且在昨天被帶上法庭,在九龍城裁判法院他因為新的控罪,被判即時監禁兩個月。顯然被告人亦是在本案擔保期間犯事。可見特別有關於「盜竊」罪行,被告人是一名積犯。被告人只接受過中三教育程度,他曾經任職廚師,但被捕時,已經失業多時。被告人未婚,他在家中排行第二,有三兄弟姊妹。根據他的大律師解釋,他和一位六十多歲之母親一同居住,父母早年已經離婚,母親是一名家庭主婦,而其他的兄弟姊妹已成家立室,因此倚賴被告人照顧母親。 4.「入屋犯法」罪已訂明量刑指引。一般而言,針對非住宅式的物業,判刑的起點為兩年半,亦即30個月。在本案,本席看不到有任何其他扣減或者偏離量刑的原因。雖然在本案,幸運地,有部分之模型玩具從被告身上起回,但亦有小部分之模型玩具仍然不知所蹤,對物主亦有損失。計算後,有關的損失為13,012元。本席因此下令被告人需要賠償控方第一證人港幣13,012元。 5.本席判處被告人即時監禁30個月,並下令與他目前兩個月的刑期全部分期執行。 6.若果被告人在刑滿出獄之後12個月內仍未能如期將賠償金交予法庭,被告人將要另外監禁3個月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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