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政中

Case No.HCMA 758/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7 Feb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758/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758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傳票2012年第1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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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黎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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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 : 2013年2月7日
判案日期 : 2013年2月7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2013年2月8日

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黎政中經審訊被暫委特委裁判官梁雅忻裁定一項「橫過連續雙白線」罪有罪。他不服定罪上訴。

2.本席即席駁回上訴,現頒下理由。

控方案情

3.控方證人之警員指上訴人由媽廟路(向媽環路方向)橫過雙白線,U轉掉頭入媽廟路(向青山公路之相反方向)。控方證人指他在距離約20米外觀察,見上訴人「一手軚」連貫性U轉,並非意圖駛入一停車場不遂而再駛出。

辯方案情

4.上訴人指他的路綫並非是一手軚,他掉頭準備駛入媽廟路(向青山公路方向)民政事務處停車場,駛至停車場入口,才發覺有關告示指停車場該時段不對外開放,因此才駛出,並非蓄意掉頭,有合理辯解。

裁判官的理由

5.裁判官信納警員的證供,並拒納上訴人證供,指出上訴人證供有不同版本,例如他在停車場入口是否被一正駛出之車輛阻擋,抑或他有意停低一阻擋慢線的車輛,好讓私家車駛出。

上訴理由

6.書面上訴理由概指:

(1) 警員證供自相矛盾,一廂情願,缺乏客觀理據;

(2) 裁判官無理據否定他掉頭時沒有停車,是連貫動作;及

(3) 上訴人作供時之所以前後版本不一,是因為他並非律師,表現緊張,不知所措所致。

討論

7.上訴人所謂警員證供自相矛盾,是指警員在距離20米外看不清上訴人車牌,他怎可能不受阻擋而看清楚上訴人的駕駛動作。況且,當時是早上上學時間的交通繁忙時間,他不可能作出連貫動作而不需要停車。

8.案件涉及事實裁斷,除非裁判官之分析錯誤,或結論超乎常理,否則審理上訴的法庭不會干預。上訴理據沒有指出任何犯錯,因此,上訴駁回。

  (馮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曾霆鏗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