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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 119/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12年第119號 ----------------------------
----------------------------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周兆熊法官內庭聆訊 ( 公開 ) 聆訊日期:2013年1月8日 判案書日期:2013年2月8日 ---------------------------- 判決書 ---------------------------- 1.2012年6月26日,就本案的法律責任,彭家光聆案官判定被告人敗訴,他須付原告人損害賠償和法律責任相關的訟費,損害賠償數額及訟費款額有待法庭評定。就上述的裁決,被告人現向本庭提出上訴,他上訴的理由如下:-
2.2012年1月11日,原告人提出本案的訴訟,它要求被告人退還多收的佣金(HK$202,688.04)和利息,以及其他費用(HK$1,000)。2012年3月12日,由於被告人沒有送達抗辯書,法庭判定,被告人須支付予原告人港幣$241,074.29連同港幣$202,688.04計算的利息。2012年5月2日,被告人向法庭申請擱置該判決。在支持申請的誓章,被告人指出,他曾於2012年2月4日在馬來西亞寄過一份答辯書給法院,這即是說,他曾經接收過原告人的申索陳述書。直至他到法庭查問時,他才知道法庭已經作出判決,於是要求推翻該判決。 3.2012年8月9日,被告人向法庭存檔一份支持是次上訴的誓章。他指原告人利用他們提供給法庭的申索陳述書裡的合約(“原告人合約”)作為向他提出訴訟的理由,他覺得非常不公平,因為原告人合約的內容並不是當天他與原告人所簽署的,原告人合約內除了有他簽名那一頁是正確外,其他頁數的內容與他當天與原告人公司簽的不同。他說原告人沒有給予他一份他與原告人簽訂的合約(“雙方簽署的合約”)。雙方簽署的合約與原告人合約是完全不同的。他只承認原告人合約內的其中一個的簽名是他的簽名。 4.有關擱置得直裁決的規則,可見於Hong Kong Civil Procedure (Volume 2012) 的第221頁,其內容如下:-
5.被告人只是說,(除了有他的簽名的一頁外)原告人合約與雙方簽署的合約完全不同,但他未能出示雙方簽署的合約的內容,他也沒有憑記憶把該合約的內容簡略地寫出來。雙方簽署的合約是他的抗辯的基礎,只有在他提出該合約的內容後,本庭才能判斷原告人合約是否偽造,以及判斷原告人的作為是否對被告人造成不公平。沒有該些內容,本庭便不能夠判斷他的指稱是否可信;沒有該些內容作為證據,被告人便不能夠顯示他有可信的證據作為抗辯的理由。他的指稱根本上沒有證據支持,因此他的抗辯沒有真正成功的機會。 6.基於上述的理由,本庭撤銷被告人的上訴。 訟費 7.本庭頒下臨時訟費的命令: 被告人須支付原告人是次申請的訟費,訟費款額由法庭評估。如在14天內,與訟任何一方不向本庭提出申請,是項命令作實。
原告人: 由區美珍女士代表, 親自應訊 被告人: 無律師代表, 親自應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