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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996/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9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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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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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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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金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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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訊日期 : |
2013年1月10、11、14日 |
| 裁決日期 : |
2013年2月5日 |
| 出席人士 : |
陳思聖大律師,外聘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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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偉彥大律師,由鄧衍明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意圖傷人 (Wounding with intent) |
裁決理由書
被告人被控一項「意圖傷人」罪。他否認控罪。
控方案情
2.被告人和第一證人(莫先生)分別是兩間相鄰小吃店的店主。他們的小吃店位於牛頭角臨興街美羅中心兩個相鄰地鋪。[1]
3.莫先生稱,2012年7月27日晚上約8時,他從自己的店中,以手推車載着兩桶垃圾,運往大廈的垃圾房。途中,莫先生看見,被告人左腋下夾着一把刀(刀鋒用報紙包着,只露出刀柄),迎面而來。二人相遇時,被告人突然拔出刀來,砍傷莫先生左邊頭部[2](近太陽穴位置)。
4.控方共傳召了4位證人(莫先生、何先生、探員3159、警員8224)。指證被告人的證據,純粹來自莫先生。換句話說,本案是「一對一」的情況。
辯方案情
5.被告人選擇不作供,亦沒有傳召辯方證人。這是他的權利,本席不會因此作出對他不利的推論。
6.控、辯雙方同意,被告人的補錄警誡口供(證物P7)、錄影會面及謄本(證物P8及P8A)呈堂。被告人向警方表示,沒有襲擊莫先生;並稱,莫先生受襲時,他在自己的店裏。
證據評估及分析
7.舉證責任在控方,控方必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的每一元素。
8.本案的關鍵是,莫先生證供的可信性及可靠性。本席細心考慮了所有證據,亦觀察了每位證人作供時的神情舉止。本席發現,控方的證據出現下列缺口:
(i) 莫先生聲稱,他是文盲。作供前宣誓時,他不懂閱讀誓詞,須跟着法庭書記逐句朗讀。作供時,莫先生多番表示,不懂閱讀中文。可是,根據探員3159的證供,替莫先生錄取證人供詞時,莫先生向他表示,自己小學畢業,能書寫及閱讀中文。此外,探員確認,供詞錄取完畢時,他把整份證人供詞交給莫先生閱讀,莫先生從未表示,看不懂供詞的內容。而且,莫先生更自行抄寫「結尾聲明」(包括「我能書寫及閱讀中文…」等字句)。本席不明白,關於莫先生是否文盲這麼基本、簡單直接的事項,莫先生和探員的證供居然存在這麼令人費解的分歧。這事項雖然看似與本案沒有直接關係,但本案的關鍵是莫先生證言的可信性和可靠性,故本席認為,必須顧及上述的證據分歧。
(ii) 莫先生供稱,被告人用菜刀砍向他頭部一下,但他能及時蹲下,幸運地避過了;刀只是輕微𠝹損了他的皮膚,連縫針也不用。身為陪審員,本席認為,假如莫先生供述的遇襲經過屬實,按常理,兇徒一刀砍下來,要不砍中莫先生的頭顱(引致既深且長的傷口),要不徹底讓莫先生躲開了。刀砍中頭顱卻只造成現時這般輕微的傷口,的確難以想像,機會率亦何其低。還有,莫先生的傷口看似是由兩條(而非一整條)傷痕組成;一條在左額太陽穴附近,另一條在左臉鬢腳。本席不明白,為何一刀砍下,卻引致兩條傷痕?關於傷口,最令人疑惑之處,就是莫先生左臉鬢腳那近乎直角的傷口。既然是一刀砍下來,傷口即使輕微並斷續,又何故作接近90度轉向(而並非一條直線)?本席曾就傷勢詢問莫先生。他表示,傷口其實是一整條(由左額近太陽穴伸延至左臉鬢腳),只是中間那段被頭髮遮蓋了。可是,醫療報告(證物P3)清楚指出,左臉出現兩處裂傷。至於左臉鬢腳的直角傷口,莫先生稱,他不知道如何造成。關於莫先生的傷勢,控方沒有傳召專家證人作任何解釋,本席只可憑社會上合理人士的常識和智慧,以陪審員身份考量相關證據和裁斷有關事實。
(iii) 根據大廈管理員何先生及警員8224的證供,警員8224到場時,兇刀(證物P2)是放在手推車上其中一籮垃圾表面。莫先生並向警員指出,兇徒就是用該把刀襲擊他。可是,莫先生在庭上指稱,證物P2並非當晚兇徒使用的刀。
9.本席認為,上述的證據缺口,全都不能修補或解釋。身為陪審員,本席對莫先生證供的可信性和可靠性存疑。正如辯方陳大律師所言,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莫先生左臉的傷勢是如何造成;及是誰人造成該些傷勢。
10.基於上述理由,本席認為,控方未能成功舉證。本席裁定,被告人罪名不成立。
[1] 見證物P1(承認事實),第1段。
[2] 見證物P4B,第3號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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