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 Kit Chiu and Others 對 陳錫湖 t/a 陳潮昌士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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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 2799/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雜項案件 2012 年第 2799 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編號:區域法院民事訴訟 2003 年第 5488 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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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1.區域法院法官梁俊文在2012年7月26日拒絕第二預定訴訟方(‘陳玉妹’)加入成為本案被告人的申請。梁法官亦於2012年11月29日拒絕給與陳玉妹上訴許可。現陳玉妹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許可。原告人反對這申請。 2.本申請的傳票說有關申請是透過陳玉妹的合法代理人蔡嘉恩(‘蔡女士’)提出的。上訴法庭朱芬齡法官已於2012年12月18日作出指示,蔡女士沒有權力於本訴訟中代表陳玉妹,本申請亦可以這理由被撤銷。 3.無論如何,梁法官拒絕讓陳玉妹加入作為被告人是行使酌情權力。本庭不認為陳玉妹能證明她具有合理上訴成功機會,致令本庭給與許可,讓她就梁法官的裁決進行上訴。 4.1) 原告人以登記業主身分於2003 年在區域法院 (DCCJ No. 5488/2003) 提出申請,向被告人收回香港新界元朗丈量 115 地段第 994RP 地段(“該地段”)的管有權及要求被告人賠償他非法佔用該地段引致原告人蒙受的損失。 4.2) 陳美蘭法官審理案件,在 2010 年3 月22 日裁定原告人勝訴,命令原告人可得到該地段的管有權。 4.3) 被告人就該判決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 (CACV 137/2010),上訴法庭於 2011 年 2 月 18 日駁回被告人之上訴。 4.4) 法庭於 2011 年 11 月 17 日就該地段頒發收地令狀(‘該收地令狀’)。 4.5) 原告人的測量師確認陳玉妹現佔用地方屬該地段的一部分,原告人於 2012 年 3 月 7 日派遞「給佔用人遷出通知書」給陳玉妹。 4.6) 陳玉妹在2012 年4 月3 日向法庭申請,要求加入成為本案之被告人。 5.梁法官在作出決定時考慮以下各點: 1) 陳玉妹早於本案審訊前已知悉本案的法律程序,但一直沒有提出加入本案作為被告人; 2) 陳玉妹所持的答辯理由;及 3) 陳玉妹希望加入為被告人的目的是就陳法官的判決提出上訴,但有關判決已被上訴法庭確立。區域法院受上訴法庭的判決約束不能擱置上訴法庭的命令。 6.本庭基於上述理由駁回本申請及同時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 59 號命令第 2A(8) 條規則,頒令陳玉妹不得根據第 2A(7) 條規則,要求法庭在訴訟雙方出席的聆訊中重新考慮批予上訴許可申請。 7.陳玉妹亦於2012年12月12日提交傳票,要求上訴法庭暫緩執行收地令狀,直到上訴程序完結為止。本庭以同一理由拒絕有關申請。 8.陳玉妹須支付本申請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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