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CCC 176/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2年第176號
----------------
|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
訴 |
|
| |
冼健良 |
|
| ---------------- |
| 出席人士: |
Mr Wong Po Wing,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iss Tsang Manyi,由佘英輝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
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
官:
被告人冼健良先生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11年8月2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柯士甸路14至18C號僑豐大廈3樓12A室D房,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42.04克可卡因的48.03克固體。
承認事實
於2011年8月2日下午6時40分,當被告人從尖沙咀柯士甸道14至18C號僑豐大廈3樓12A室D房步出來時,警務人員將他截停及要求搜查該單位。被告人作出反抗,但被警務人員制伏及帶進該單位,單位內有一名女子。警務人員以搜查令搜查該單位,在一個膠櫃的櫃桶內的一些可再封口膠袋內檢獲183個可再封口膠袋,裝有共重48.03克的固體,內含42.04克的可卡因。這些可卡因當時的零售價為49,134元。
警務人員在該單位內睡床的一張直檯上搜獲一個透明玻璃壺,內藏少量「冰」毒;一個銀色電子磅秤;兩個紙盒,分別裝有49個及104個透明可再封口的膠袋。該單位於2011年6月9日由被告人以他自己的名義租用,為期六個月,月租4,200元。
在後來進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人承認他租用該單位及單位內的女子是他的女朋友,會間中來探訪他。他自15歲開始吸食「冰」毒。他當時失業及他拒絕就案中的危險藥物作出回應。
刑事紀錄
被告人有兩項刑事紀錄,為盜竊及入屋犯法罪,同時於2008年11月26日判處接受感化12個月,但他後來因為違反感化令而被改判入勞教所。
求情理由
被告人今年20歲,是家中幼子,中二教育程度,未婚,曾任職快餐店廚師。代表被告人的大律師指出,被告人的父親最近中風,不能再工作。大律師說,被告人於17歲時轉壞,染上毒癮,及曾因犯事而進入勞教所。服刑後,他找到快餐店廚師的這份工作,但因毒癮的關係以致工作表現不好,在本案發生之前幾個月被解僱。他因為貪心,希望賺取快錢而觸犯本案。於還押期間,他已作出反省,非常的後悔。大律師提交了被告人自己撰寫的求情信,被告人在信中指自己已深切反省,願意承擔犯法的責任。還押的時候,父親因為擔心而中風,而姊姊亦因此而患有輕度抑鬱症,令他慚愧內疚。他會在獄中修讀廚藝課程及出獄後會做義務的工作幫助老人家,及以自己的經驗幫助邊緣青少年,並會努力供養父母。他希望法庭予以輕判。大律師指出,被告人觸犯了非常嚴重的控罪,但希望法庭輕判被告人。
判刑
根據AG v Rojas([1994] 1 HKC),販運可卡因的判刑與在R v Lau Tak Ming and others([1990] 2 HKLR 270)中,就販運海洛英的判刑相同。根據這個判刑指引,如果販運可卡因的份量是10至50克的話,量刑的基準為5至8年監禁。本案涉及的可卡因份量為42.04克,因此,量刑基準應為七年五個月監禁。雖然被告人因為經濟理由而犯案,這絕不可以成為犯法的藉口,也一定不可以成為有效的求情理由。至於他的父親因擔心被告人而中風及他的姊姊亦因此而患上輕度抑鬱症,這些亦都不可以成為有效的求情理由。因此,在本案中,被告人除了認罪之外,沒有其他可致使法庭將刑期寬減的求情理由。
在給予被告人承認控罪的刑期寬減後,本席判處他入獄四年十一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