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朱禮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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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182/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1182號 ----------------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在本席前承認一項盜竊罪,涉及28克的香樹樹木。 2.案情透露:被告人是內地人,在2012年11月7日來港。翌日(案發當日早上10時),職員在粉嶺鶴藪聽到一些砍伐樹木的聲音,於是報警求助。警察稍後到來並發現該郊野公園山坡的一棵樹被砍伐,而且造成相當大的損毀。這棵樹其後被確認是香樹,而且該損毀是新造的,因此警方相信砍伐樹木的人仍在附近,於是在附近進行搜查。警方隨後發現被告人和另外兩名持雙程證的男子在附近的燒烤場。經搜查後,警方在被告人的背囊中搜出一塊香樹樹皮。經檢查後,發現這塊香樹樹皮和剛才被砍伐的樹吻合。 3.被告人現年24歲,過往沒有刑事紀錄。辯方律師簡單介紹了被告人的背景後,呈遞了一封被告人撰寫的求情信,信中主要表示他對這次所做的事感到後悔,也承諾不會到香港犯事。 4.辯方呈遞了一宗案例–謝錦彬(CACC 195/2010),上訴庭在該案中指偷香樹這類罪行的一般考慮刑期是3年監禁,如果申請加刑的話,加刑的考慮是多加四分一。上訴庭也指出3年監禁的刑期並非硬性規定,言下之意是法庭可以按每宗案件的個別情況去決定是否跟從3年監禁的規定。 5.聽過所有的求情說話,本席認為除了被告人的認罪外,基本上沒有其他有力的求情因素。控方在本案申請加刑,而辯方則向法庭表示不反對加刑。控方呈遞的專家報告中,專家(彭先生)在最後幾段交代了香樹的情況。在第24段,專家提到砍伐香樹以採集香樹樹木的情況在香港有上升的趨勢,很多大型的香樹樹幹遭到砍伐,令這些樹木受到無法復原的破壞。從最近的案件來看,較小型、已成熟的香樹也遭到非法砍伐,而且使用一些非持續性的採集方法對香樹的生存也構成一定程度的影響(特別是對大型香樹而言)。在謝錦彬一案,上訴庭指法庭對於偷取香樹的判刑主要是為了起阻嚇作用和對香樹作出保護。 6.就本案而言,控方的案情雖然沒有直接證供顯示被告人是參與砍伐的人,但從整體案件的情況來考慮,唯一的結論是被告人當時清楚了解那棵樹被砍伐了。 7.考慮過所有求情的說話,本席以3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扣減三分一,判監禁2年。就控方的加刑申請,本席考慮過加刑理由(基於《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2(d)項,有關直接或間接導致社區受損害的性質和程度)和專家報告。本席認為加刑是必要的,考慮後是加刑四分一(由24個月加至30個月),判監禁3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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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