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承認販運396.22克氯胺酮。
2012年6月1日下午約六時半,一隊警員在長沙灣道168號3樓執行職務,警員見被告人從A室後座出來,於是上前截查,在他的右前褲袋搜出兩袋涉案毒品,被告人承認正把毒品送遞給客人。稍後,警員進入該單位搜查,在房間內的檯面發現兩袋「K仔」、一個磅、一個膠匙羹和六袋可再封膠袋,另外在一個工具箱內發現二十六袋「K仔」。警誡後,被告人承認為賺生活費賣毒品,根據警方估計,涉案毒品共約值六萬餘元。
被告人26歲,受教育至中五,有四次犯罪紀錄,大部分與毒品有毒,2010年3月因販毒和藏毒罪判入戒毒所。自戒毒所出獄後,他本來決心改過,曾任侍應,月入達8,300元,後來在遊戲機鋪結識不良份子,受人慫恿賺快錢,一時貪心再犯案,他每次運送毒品約得200元,但沒有成功便被警方拘捕。被告人表示後悔,其實他上次出獄後已努力改過,希望本席明白,他會在獄中學習「三行」工作,準備將來就業。
本案共涉396.22克氯胺酮,根據量刑指引許守城案([2009] 1 HKLRD 1),刑期應為監禁9至12年。被告人有改過的決心,值得鼓勵,但販毒害人是極嚴重的罪行,必須判阻嚇性刑罰,何況被告人在戒毒所的監管期完結後不到一年已再犯,意志實在太薄弱。本席已詳細考慮案情和被告人的背景,現在以10年為量刑起點,被告人認罪,減刑三年零四個月,現判被告人入獄六年零八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