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映秋

Case No.HCMA 735/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1 Feb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735/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735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12年第4441號)

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黃映秋  
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 2013年2月21日
判案日期: 2013年2月21日

1.上訴人在裁判官蘇文隆席前承認一項「刑事損壞」罪(第二控罪)。他針對定罪提出上訴。

案情概要

2.上訴人在當值律師代表下進行認罪商議,上訴人原被控告兩罪:(1)普通普通襲擊;(2)刑事損壞(第二控罪)。檢控主任向裁判官表示,上訴人會承認第二控罪,而控方則就第一控罪不提證供。辯方律師亦確認。宣讀案情概要時,上訴人並不同意。

3.未修訂前的案情概要相關部分為:

(1)  上訴人用手肘襲擊受害人左胸,及拳擊受害人右眼;

(2)  第三證人取出相機準備拍影,上訴人用雨傘碰跌相機,然後踢走相機,再將相機摔在地上。

4.裁判官親自向上訴人詢問,上訴人同意將相機掟落地,但不知是否有損壞,但說如果有損壞會賠償。裁判官就請上訴人查看相機是否花了,上訴人說是,但指亦有人襲擊他。裁判官說那是別論,問上訴人是否可以不「掟」相機落地。上訴人說是,裁判官再如此確認一次。

5.裁判官問控方是否接受收窄案情,控方說同意。因此,案情概要刪走了上訴人用手肘及拳擊他人,及用腳踢走相機部分,辯方律師亦同意。裁判官在上訴人承認下裁定刑事損壞罪成立。

上訴理由

6.上訴理由概括為案情背景,即上訴人屋宇嚴重漏水,他到管理處投訴,被人用身體阻擋,他希望法庭播影當時錄影帶以確認案情。

7.上訴人在代表律師建議下認罪,除非上訴人之認罪受誤導以致不自願或不由衷,否則不能對承認下的控罪提出定罪上訴。

8.上訴人所提所有理據,並不符合翻案要求。上訴駁回。

  (馮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曾霆鏗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