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垂智

Case No.HCMA 790/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2 Feb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790/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790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傳票2012年第112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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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楊垂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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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 :2013年2月22日
判案日期 :2013年2月22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2013年2月26日

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楊垂智在特委裁判官何麗明席前經審訊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有罪。

2.本席即席批准上訴,現頒下理由。

控方案情

3.第一證人駕駛私家車,進入福喜街(向宏利街方向)。福喜街為雙線雙程行車,一線向宏利街(“順線”),對面一線向宏樂街(“逆線”)。逆線與福欣街有一T字路口。

4.事發時下雨,路面濕滑。第一證人在順線以時速40至50公里行駛,見前方約50米處,上訴人之的士停在順線左邊,亮著停車燈。當私家車駛到的士後方約10米時,第一證人抽右「騎線」(即1/3車身進入逆線),以越過的士。當私家車駛到的士後方一個車位時,的士突然抽右,第一證人亦扭右,完全進入逆線停低,車頭向右。第一證人停車後約2 秒感覺碰撞。第一證人下車,見的士「打橫」(即與福喜街成90度直角),的士右車頭進入逆線。私家車左前門「A柱」對下及的士右車頭燈輕微損毀。

辯方案情

5.上訴人指他亮著死火燈,停在順線靠左。其後他開車,準備進入福欣街內掉頭,開車前他望中間及右邊倒後鏡,後面30米順線盡頭都沒有汽車。當的士右轉,與福喜街成直角後發生碰撞。意外後私家車與福喜街平衡,並非如第一證人所說車頭向右。

6.上訴人質疑第一證人之證供。上訴人指福喜街每邊行車線濶5.1米,上訴人自稱時速50公里,1秒行駛為13.88米,煞車前第一證人已1/3車身進入逆線,無可能在所稱1秒内停車而沒有撞到逆線行人路邊鐵欄。

裁判官理由

7.裁判官指交通意外發生時往往電光火石,證人對位置、速度、距離描述只是約數,不能當是實數。第一證人所謂1秒內能夠停車只是大約。裁判官認為第一證人所述停車、煞車情況並非不可能,信納第一證人證供。

上訴理由

8.上訴人唯一的上訴理由是原審時質他疑第一證人之停車距離,但裁判官沒有妥善處理。

9.根據證物P4號的現場比例圖,福喜街每線濶度為4米。按《道路使用者守則》參考資料,時速50公里之停車距離為20米,天雨路滑更長。則以第一證人自稱之時速及停車時間,存在固有不可能性,第一證人應在證據上澄清。基於第一證人證供與常理差距甚大,電光火石之情況並未能夠合理解釋。代表答辯人之羅大律師亦指她很難協助法庭化解。

10.基於上述理由,上訴得直。

  (馮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羅心怡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