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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399/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2年第3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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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邱智立
日期: 2013年1月15日上午10時48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Mr Andrew Che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Caesar C L Lo,由黃馮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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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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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
被告人林鎮濤先生在交付審判聆訊中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名,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12年7月4日在香港九龍觀塘翠屏道翠屏邨翠榆樓外AA0900號燈柱附近,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0.19公斤氯胺酮的0.24公斤粉末。被告人被交付於本法庭作判刑。
承認事實
於2012年7月4日,晚上約10時,警務人員在控罪中所指的地點截查被告人,及在被告人的左後褲袋內發現一個膠袋裝有控罪所指的危險藥物,即內含0.19公斤氯胺酮的0.24公斤粉末。警務人員以販運危險藥物的罪名拘捕被告人。在警誡下,被告人稱他是第一次替人帶「K仔」及要求給予一次機會。在後來進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人作出招認,內容包括他為了1,000元的報酬,替一名叫「老闆」的人運送氯胺酮給他人。他在翠屏邨取得這些「K仔」後,正等待進一步的指示,但卻被拘捕了。他並非吸毒者。
案中的氯胺酮於2012年7月的市值估計為29,280元。
刑事紀錄
被告人沒有刑事紀錄。
求情理由
被告人今年17歲,於1995年10月26日在中國出生,於2001年與母親一起移居香港,他沒有完成中二就輟學,但於2010年4月完成為期兩個月的青少年就業訓練計劃。被拘捕時,他任職貨運員。代表被告人的大律師指出,被告人犯案時只有16歲,為了1,000元的報酬,沒有考慮後果就愚蠢地犯案。他的父母及哥哥都很支持他及在庭上為他打氣。大律師遞上被告人自己撰寫的求情信,被告人指出,在還押期間,深深感受到家人的關愛及社工的感化,及令媽媽因擔心他而心臟病和精神轉差而感慚愧。他會在獄中努力讀書,出獄後改過自新,重投社會,以勞力賺錢報答家人。大律師指被告人已非常後悔,因此坦白承認控罪。大律師要求法庭輕判被告人。
判刑
被告人年紀輕輕就受人利用運送毒品,實在令人惋惜,但被告人所觸犯的是非常嚴重的罪行。上訴法庭已為販運氯胺酮訂下清晰的判刑指引。根據律政司司長訴許守城[2008] 3 HKL 323一案,如販運氯胺酮的份量是50至300克的話,一般量刑基準為6至9年監禁。本案涉及190克的氯胺酮,因此,量刑基準應為七年八個月監禁。被告人犯案時已是十六歲多,因此並不屬於極之年青的一類。經濟理由當然不可以成為犯法的借口,也絕對不能構成有效的求情理由。同樣地,被告人母親的健康狀況也並非求情的因素。本席認為沒有理由不遵從上訴法庭所訂下的判刑指引,但考慮到被告人尚屬年輕,因此法庭採納七年半監禁作為判刑起點。被告人唯一可以令法庭作出刑期寬減的原因,就是他坦白承認控罪,在給予他這方面的折扣後,本席判處被告人入獄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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