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i Man Kit 對 黃達強及另一人
Case No.HCSA 39/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7 Feb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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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A39/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12年第39號 (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11年第12478號) ____________
判決書 1.本席於2012 年10月10 日批予許可,准許原訴人就小額錢債審裁官2012 年5月15日頒下的判決,在賠償金額上提出上訴。理由是審裁官沒有考慮到申索人提供的報價及有關證據。 2.在上訴聆訊中,申索人欲要求本席判其維修費為HK$39,900。 3.根據《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9條第(1)款,原訟法庭對於其批予許可的上訴,可以判上訴得直、或駁回上訴、或將個案發回審裁處。但根據該條例第29條第(2)(b) 款,原訟法庭對於其批予許可的上訴,不可推翻或更改審裁處就事實問題作出的裁定;亦不可收取其他證據。 4.上訴許可只限于賠償金額的問題。本席不會更改審裁處就事實問題作出的裁定,也不會推翻審裁處裁定被告只需賠償申索人修理一塊瓷磚的價錢。考慮到申索人向審裁官提交的新天地報價,已顯示更換浴室牆身瓷磚的淨人工價格為HK$800,本席判申索人上訴得直,並判被告人除支付審裁官已判的HK$50作爲物料費用外,應支付額外HK$800 予申索人作爲人工費。
上訴人(申索人): 親自應訊,由其妻子黃月歡女士代表 第一答辯人(第一被告人):親自應訊 第二答辯人(第二被告人):親自應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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