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朱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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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836/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836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傳票2011年第18063號) ____________
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朱裕興在特委裁判官蘇啟昌席前經審訊被裁定一項「不小駕駛」罪有罪,他不服定罪上訴。 2.本席即席駁回上訴,現頒下判詞。 控方案情 3.案發當日早上9時,第一證人駕駛電單車沿荃錦公路(荃灣方向)行駛。有關路段為雙線雙程行車。第一證人以時速40至50公里落斜。第一證人行車線前方有一交通燈位,之後有一支路左轉入屋苑「寶雲滙」。 4.駛到近寶雲滙時,第一證人見上訴人駕駛之七人車在對行線上來,然後停低,打著右指揮燈,表示轉入寶雲滙。第一證人將時速收慢至40公里,繼續行駛,駛到與七人車不足兩個車位時,七人車突然直角(90度)轉右,橫過第一證人行車線。第一證人立即剎車及扭右,仍收掣不及,撞到七人車左側與後輪緊接的沙板。 辯方案情 5.上訴人沿荃錦公路(石崗方向)行駛,準備返寶雲滙,時速40公里。到寶雲滙支路口時,上訴人停車觀察,見一客貨車在對行線(第一證人的行車線)落斜。上訴人讓客貨車通過,之後沒有來車,右轉入寶雲滙。 6.上訴人首先右望寶雲滙路口,確定無車,再左望見第一證人之電單車在20米距離高速(超過50公里)駛來,當時上訴人車輛已經拉直,車尾完全進入寶雲滙口白色虛線。上訴人立即剎車,但第一證人仍撞倒七人車尾。碰撞後七人車稍為駛前,過了寶雲滙路支路口虛線約一個車位處停定。 裁判官的理由 7.裁判官就辯方律師對第一證人之質疑逐一處理:
8.裁判官拒納上訴人碰撞時已完全駛入寶雲滙一說,並指第一證人證供清晰,並無動搖,信納其證供。 上訴理由 9.經庭上擬定,上訴理由如下:
討論 10.代表答辯人之嚴律師承認裁斷陳述書就上訴人之證供之兩項陳述與謄本記錄不符:
11.然而,嚴律師指這兩項錯誤陳述對裁斷並無任何影響。即使裁判官錯誤地指上訴人第一眼望見電單車時,七人車已大部份越過寳雲匯之路的白色虛線,但上訴人說碰撞一刻,他的七人車已完全駛入白色虛線。裁判官的分析是從踫撞位置及損毀部位指出上訴人的證據並不可能。因此,上訴人第一眼看見電單車時的位置,並不影響碰撞一刻的分析。 12.而雖然裁判官指出上訴人右轉前首先右望寶雲滙支路,但他已複述了上訴人指他先讓下行之輕型貨車駛過後,再上望荃錦公路(石崗方向),確定沒有汽車才駛過。 13.嚴律師指,單看上訴人本身之證供,也足以證明他不小心駕駛。嚴律師指圖片顯示荃錦公路有關路段雖然是輕微彎位,但上下行車輛均可以無阻擋地直望相當的距離。上訴人由荃錦公路(石崗方向)右轉,涉及橫過荃錦公路(荃灣方向)及進入寶雲滙支路。即使上訴人在第一階段向上望見沒有來車,然後向右望寶雲滙支路見沒有車輛駛出,除非荃錦公路來往線之交通號是紅色,否則他應再向左望荃錦公路(石崗方向),確定沒有來車之後才右轉。但他是將七人車右轉拉直後才再向左望,見到電單車已非常接近,是不小心的。 14.上訴人回應,指他無可能不斷的轉頭,而應該觀察前方準備駛入的寳雲路口。 15.本席認同嚴律師說法,上訴人右轉前沒有確保荃錦公路(荃灣方向)沒有來車,右轉將七人車拉直後才向左望是有疏忽。因此,上訴駁回。 16.最後,本席就嚴律師對裁斷陳述書、上訴人書面陳詞、與審訊謄本的相互對照,表示謝意。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嚴浩正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