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朱裕興

Case No.HCMA 836/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1 Mar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836/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836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傳票2011年第180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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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朱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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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 : 2013年3月1日
判案日期 : 2013年3月1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2013年3月6日

1.上訴人朱裕興在特委裁判官蘇啟昌席前經審訊被裁定一項「不小駕駛」罪有罪,他不服定罪上訴。

2.本席即席駁回上訴,現頒下判詞。

控方案情

3.案發當日早上9時,第一證人駕駛電單車沿荃錦公路(荃灣方向)行駛。有關路段為雙線雙程行車。第一證人以時速40至50公里落斜。第一證人行車線前方有一交通燈位,之後有一支路左轉入屋苑「寶雲滙」。

4.駛到近寶雲滙時,第一證人見上訴人駕駛之七人車在對行線上來,然後停低,打著右指揮燈,表示轉入寶雲滙。第一證人將時速收慢至40公里,繼續行駛,駛到與七人車不足兩個車位時,七人車突然直角(90度)轉右,橫過第一證人行車線。第一證人立即剎車及扭右,仍收掣不及,撞到七人車左側與後輪緊接的沙板。

辯方案情

5.上訴人沿荃錦公路(石崗方向)行駛,準備返寶雲滙,時速40公里。到寶雲滙支路口時,上訴人停車觀察,見一客貨車在對行線(第一證人的行車線)落斜。上訴人讓客貨車通過,之後沒有來車,右轉入寶雲滙。

6.上訴人首先右望寶雲滙路口,確定無車,再左望見第一證人之電單車在20米距離高速(超過50公里)駛來,當時上訴人車輛已經拉直,車尾完全進入寶雲滙口白色虛線。上訴人立即剎車,但第一證人仍撞倒七人車尾。碰撞後七人車稍為駛前,過了寶雲滙路支路口虛線約一個車位處停定。

裁判官的理由

7.裁判官就辯方律師對第一證人之質疑逐一處理:

(1) 第一證人在庭上指他第一眼見七人車時距離約8個車位(40米),但他給警方的口供則指當時的距離是40 呎:裁判官信納第一證人對英制與公制分辨不清晰的解釋。

(2) 第一證人無可能不見上訴人所謂之客貨車:裁判官指客貨車是上訴人一面之詞,第一證人不見不足為奇。

(3) 第一證人見七人車時只減速至40公里並不足夠:裁判官指當時七人車打了右指揮燈,不代表他有優先權,第一證人只是輕微減速並無不妥。

(4) 辯方指第一證人並非扭右,其實是扭左而撞到上訴人:裁判官指上訴人說發生當碰撞時,七人車已完全駛入寶雲滙支路,越過虛線。上訴人指他第一眼見第一證人在20米外,而碰撞後他仍行駛了一個車位才停低,證明他的車速不可能太慢。即使第一證人如辯方所指是扭左,第一證人行車線旁路邊有鐵欄分隔,一直伸延至轉入寶雲滙路口内,若第一證人扭左,應該撞到七人車車尾,而非七人車左側後輪沙板,(即是路邊鐵欄會阻擋第一證人從側面撞到七人車左側)。

(5) 裁判官基於相撞後電單車倒在荃錦公路中心,裁定相撞地點不可能在寶雲滙支路口。

8.裁判官拒納上訴人碰撞時已完全駛入寶雲滙一說,並指第一證人證供清晰,並無動搖,信納其證供。

上訴理由

9.經庭上擬定,上訴理由如下:

(1) 裁判官就上訴人何時第一次看到第一證人電單車之證據描述有錯誤;

(2) 裁判官錯誤地信納第一證人就第一次看見上訴人車輛時距離前後矛盾版本之解釋;

(3) 裁判官指上訴人車輛與電單車相撞後駛前一個車位後再停低,顯示上訴人車速不可能太慢,是沒有證據支持;

(4) 裁判官錯誤地裁斷即使第一證人向左轉都只可能與七人車後面防撞杆相撞,而不是七人車左輪後側沙板相撞;

(5) 裁判官錯誤地基於電單車跌倒在荃錦公路中心,裁定相撞地點不可能在寶雲滙路口,但踫撞後或會移位。

討論

10.代表答辯人之嚴律師承認裁斷陳述書就上訴人之證供之兩項陳述與謄本記錄不符:

(1) 裁判官指當上訴人第一眼望見第一證人電單車時,七人車大部份車身已駛入寶雲滙支路之白色虛線,但上訴人庭上證供是當時他的汽車仍在荃錦公路中間;

(2) 裁判官指上訴人右轉時首先向右望寶雲滙路口,但上訴人證供是他首先讓下行之輕型貨車路過,跟著向上望荃錦公路(石崗方向),見沒有車輛,才向右望寶雲滙支路口。

11.然而,嚴律師指這兩項錯誤陳述對裁斷並無任何影響。即使裁判官錯誤地指上訴人第一眼望見電單車時,七人車已大部份越過寳雲匯之路的白色虛線,但上訴人說碰撞一刻,他的七人車已完全駛入白色虛線。裁判官的分析是從踫撞位置及損毀部位指出上訴人的證據並不可能。因此,上訴人第一眼看見電單車時的位置,並不影響碰撞一刻的分析。

12.而雖然裁判官指出上訴人右轉前首先右望寶雲滙支路,但他已複述了上訴人指他先讓下行之輕型貨車駛過後,再上望荃錦公路(石崗方向),確定沒有汽車才駛過。

13.嚴律師指,單看上訴人本身之證供,也足以證明他不小心駕駛。嚴律師指圖片顯示荃錦公路有關路段雖然是輕微彎位,但上下行車輛均可以無阻擋地直望相當的距離。上訴人由荃錦公路(石崗方向)右轉,涉及橫過荃錦公路(荃灣方向)及進入寶雲滙支路。即使上訴人在第一階段向上望見沒有來車,然後向右望寶雲滙支路見沒有車輛駛出,除非荃錦公路來往線之交通號是紅色,否則他應再向左望荃錦公路(石崗方向),確定沒有來車之後才右轉。但他是將七人車右轉拉直後才再向左望,見到電單車已非常接近,是不小心的。

14.上訴人回應,指他無可能不斷的轉頭,而應該觀察前方準備駛入的寳雲路口。

15.本席認同嚴律師說法,上訴人右轉前沒有確保荃錦公路(荃灣方向)沒有來車,右轉將七人車拉直後才向左望是有疏忽。因此,上訴駁回。

16.最後,本席就嚴律師對裁斷陳述書、上訴人書面陳詞、與審訊謄本的相互對照,表示謝意。

  (馮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嚴浩正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