韋瑞愛 對 葉華雙

Case No.HCSA 70/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7 Mar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SA 70/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12年第70號

(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12年第150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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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索人 (答辯人) 韋瑞愛  

被告人 (上訴人) 葉華雙
 (IP WAH SHE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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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陸啟康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13年3月7日
判決書日期: 2013年3月7日

判決

1.這是被告人上訴許可的申請。

2.根據《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8條,如任何一方對審裁處的決定感到受屈,而理由只涉及法律問題,或是因為該申索超越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受屈的一方才有權提出上訴。

3.基於以上的條文,被告人不可挑戰審裁官關於事實的裁決。

4.在本申請中,被告人向本席提出申索人經常滋擾她,可是這並非上訴的理據。

5.再者,被告人向本席投訴,申索人在過程中亦有搬走她的財物,導致她有所損失。可是在本案件中,被告人沒有向申索人提出反申索。故此,審裁官沒有考慮被告人這方面的訴求。假如被告人希望申索人賠償因為搬走財物的損失,被告人須以新的訴訟程序向申索人提出這方面的申索。在此情況下,審裁官不應在案件中考慮被告人這方面的索償。

6.詳細審閱過審裁官的判決理由書後,本席認為審裁官在裁決過程中沒有犯了任何的錯誤。在此情況下,被告人上訴許可的申請被撤銷。

  (陸啟康)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法官

被告人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