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忠羲 對 香港博奕研究協會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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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A 59/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12年第59及64號 (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10年第42591號) ____________
判決理由書 1.這是上訴許可的申請。在2013年1月23日的聆訊中,本席否決上訴人兩項上訴許可的申請,理由如下。 2.上訴人是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編號2010年第42591號案件(“該案件”)的被告人。 3.在該案件中,申索人要求上訴人退還股市投資課程的學費,理由是上訴人曾向他作出退還學費的保證及失實陳述。 4.案件還未開審,可是上訴人針對審裁官的以下兩項命令提出上訴:
繳存保證金的命命 5.審裁官已經在2013年1月7日的判決理由書中,詳細交待了要求上訴人繳存保證金的理據。 6.上訴人多次缺席審裁處的聆訊,包括2012年2月14日,5月2日及7月30日的聆訊。雖然上訴人向審裁官提交病假證明書,證明他在2012年7月30日生病,可是上訴人始終缺席了2月14日及5月2日的聆訊。再者,上訴人在2012年1月17日的提訊中,已經向審裁官表示會在區域法院向申索人提出「誹謗」的訴訟,可是他事隔半年亦未有入禀有關的申索。本席同意審裁官的分析,上訴人沒有認真地處理本訴訟。在此情況下,審裁官具有充分的理據行使他的酌情權,要求上訴人把保證金繳存審裁處,才廢除2012年5月2日登錄上訴人敗訴的缺席判決。本席不會干擾審裁官這方面的決定。 拒絕轉介的命令 7.申索人在2010年9月14日向上訴人提出本訴訟。在2012年10月25日,上訴人入稟區域法院 (DCCJ 3759/2012),向該案件中的申索人提出「誹謗」的索償。 8.上訴人要求審裁官把該案件轉介區域法院,好讓兩件案件可以一併審理。 9.在2013年1月7日的判決理由書中,審裁官已經解釋了他拒絕申請的理據。因為兩件案件涉及的合約及訴因並不相同,故此審裁官否決上訴人的申請。本席同意審裁官的理由。再者,申索人已經在2010年9月己經提出該案件的訴訟,而案件亦經過多次提訊,到達準備正審的階段。上訴人遲遲沒有在區域法院提出「誹謗」的訴訟。假如審裁處在現階段才把該案件轉介,必定會做成延誤,對申索人並不公平。故此,審裁官否決轉介申請的決定是完全正確的。 10.基於以上的分析,上訴人的上訴沒有任何成功的機會,故此本席否決兩項上訴許可的申請。
被告人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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