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綺麗

Case No.DCCC 58/201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6 Feb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58/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58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綺麗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仲衡
日期: 2013年2月26日上午10時21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iss CHAN Sze-yan,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張雅棣律師行律師Mr YIU Yuk-wah, Christian,代表         被告人
控罪: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

判刑理由書

----------------

1.本案被告人黃綺麗,於本席席前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被告承認她於2012年11月13日作為侵入者,於進入建築物的部分(即九龍荔枝角百老匯街80至86號地利亞修女紀念學校地下附近美孚新邨三期升降機更新工程的儲物室後),在該處偷竊兩綑電線。

2.案中的儲物室實為三菱電機(香港)有限公司於美孚新邨三期升降機更新工程的儲物室。於儲物室內是有一間內房,案發當天晚上約7時50分,兩名電梯維修技術員工作完畢返回儲物室時,他們看見儲物室並沒有上鎖,原來的密碼鎖亦不知所蹤。他們進入儲物室,發覺被告人於儲物室內。被告當時聲稱她從上層掉下了她的手提電話,兩名技術員於儲物室協助被告人搜尋她的手提電話,期間兩名技術員發現內房的鎖頭亦不知所蹤,屬於三菱電機的兩綑電線卻放在兩個從來沒有見過的尼龍袋內。兩綑電線價值每綑約為港幣2,000元。兩名技術員感到可疑,報警求助,警員到場向被告進行調查,並搜查被告攜帶的袋。警員發覺被告的袋內有兩把鉗子、一個尼龍袋,而尼龍袋是與收藏電線的尼龍袋十分類似。被告突然間放下她的袋企圖逃跑,但最終被警員截停。警員拘捕並警誡被告人,被告人承認她因沒錢,因此盜竊電線打算將它們變賣。警員再搜查被告,於被告的褲袋發現內房的鎖頭,被告於警誡下承認於數天前她拾獲儲物室內房的鎖匙,於案發當天,被告發現密碼鎖並沒有上鎖,因此被告便進入儲物室,並打開內房房門。其後,警員於儲物室的地下找到內房的鎖匙及密碼鎖。

3.被告過往共有七項刑事定罪紀錄,包括四項管有危險藥物、一項販毒、一項違反感化令及一項盜竊罪。被告於2012年12月7日因違反感化令及盜竊罪而被法庭判往戒毒所接受羈留。

4.辯方於輕判請求中呈遞了一書面輕判請求陳詞,法庭於此不再贅述書面陳詞之內容。簡而言之,被告是有一不愉快的童年。被告的父母感情並不和睦,被告一直是渴求有一美滿的婚姻,對愛情亦充滿憧憬。但被告的情路卻十分崎嶇,因此被告於失望、沮喪時便受朋友影響,開始濫用危險藥物。初時被告是服食大麻,但最後被告染上海洛英毒癖。辯方指出,被告遇上挫敗,不開心時,她便以毒品麻醉自己,最終使自己毒癮愈來愈深,難以自拔。被告因她的毒品問題於2012年4月於她工作的公司盜竊僱主金錢,其後被告匿藏起來,但約七個月後被告花光金錢,為了應付她的毒癮,被告便干犯本案的入屋犯法罪。

5.辯方指出,於本案雖然被告的犯罪行為是經一定的計劃,她亦針對涉案的儲物室而犯案,但案情仍屬刑責較輕的類別。被告於被捕時便已坦白承認她的犯罪行為。辯方指出,被告現於戒毒所接受羈留,辯方要求法庭考慮讓被告人繼續於戒毒所接受戒毒治療。辯方亦呈遞了一封由被告人撰寫的求情信,信中被告表示她於戒毒所已兩個多月,現已進入治療期。被告希望法庭能給予她重生機會,可讓她繼續於戒毒所接受治療。

6.法庭於量刑時考慮了本案的案情、被告的背景、辯方的輕判請求,便如辯方於輕判請求中指出,本案是一非住宅入屋犯法罪,按上訴庭的量刑指引,經審訊後,適當的量刑基準應是30個月監禁。法庭考慮了被告人的輕判請求,包括被告人於求情信中表示她希望可於戒毒所繼續接受戒毒治療,但法庭認為戒毒所命令絕不能反映入屋犯法罪之嚴重性,並不是一適當、可行的判刑。

7.按本案案情,法庭認為經審訊後,適當的量刑基準應是30個月監禁,被告人承認控罪,法庭給予被告人三分之一的刑罰寬減,將刑罰下調至20個月監禁。除被告人承認控罪外,案中並無別的輕判理由,辯方於輕判請求中提出的如被告人因情路崎嶇染上毒癖,因毒癖不能自拔,因而干犯案中入屋犯法罪,這些並不是可讓法庭將刑罰進一步調低的理由。

8.按前述原因,法庭判處被告人入屋犯法罪,判監20個月。

  陳仲衡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