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繼鑫

Case No.HCCC 177/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5 Feb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 177/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2年第1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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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繼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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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邱智立
日期: 2013年2月5日上午11時39分
出席人士: Mr Wong Po Wing,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iss Yip Shui Hung Liza,由謝袁丁王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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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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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被告人陳繼鑫先生,在交付審訊程序中,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名,違反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11年8月2日,在尖沙咀柯士甸路14至18C號僑豐大廈3樓12A室D房的門口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64.09克可卡因的71.93克固體。被告人被交付予本法庭作判刑。

承認事實

於2011年8月2日下午6時43分,當被告人到達尖沙咀柯士甸路14至18C號僑豐大廈3樓12A室D房(即該房間)的門口時,被正在該房間進行搜查的警務人員截查。警務人員在被告人的環保袋內,找到三個可再封口膠袋,裝有控罪中所指的危險藥物,即內含64.09克可卡因的71.93克固體。

在拘捕及警誡下,被告人說這些可卡因是他自己吸食之用的。

這些可卡因當時市值港幣73,584元。

刑事紀錄

被告人有十七次定罪紀錄,包括兩項管有危險藥物及一項販運危險藥物,他最後一次是於2010年12月13日,因這兩項管有危險藥物的罪名,共被判入獄8個月。

求情理由

被告人今年35歲,香港出生及長大,中三教育程度,未婚,於案發時無業,父母皆已退休,健康欠佳,靠綜援過活及由被告人照顧。

代表被告人的大律師指出,被告人曾從事散工、跟車和廚房工人等工作,但因為與其他人相處不好而工作不能長久。案發前不久,被告人為跟車工人,月入約9,000至10,000元,但因與同事吵架而被解僱。他有毒癮及因欠賭債三至四萬元,而為數百元的酬勞為他人運送毒品。他是在尖沙咀柯士甸路接過毒品後送到案發地點而被拘捕,酬金還沒有收到。大律師指被告人已非常後悔及要求法庭輕判。

判刑

根據AG v Rojas([1994] 1 HKC 342),R v Lau Tak Ming and others([1990] 2 HKCLR)中有關販運危險藥物海洛英鹽酸鹽的判刑指引,適用於販運可卡因,因此如果販運可卡因的份量是50克至200克的話,一般量刑基準為8至12年監禁。

本案涉及64.09克的可卡因,因此判刑基準應為約八年五個月監禁,本席認為沒有任何理由不遵從這判刑指引,因此採納這刑期作為量刑基準。被告人唯一的求情理由,就是他坦白承認控罪。在給予他這方面的刑期寬減後,判處他入獄五年七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