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家聲 對 警務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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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針對本席於2013 年2 月1 日的判決。原告人梁先生提出本上訴許可申請。

Cited by 1 case

Case No.HCA 1006/201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7 Feb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 1006/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11年第10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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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梁家聲  

被告人 警務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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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歐陽桂如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13年2月27日
判決日期: 2013年2月27日

決書

1.針對本席於2013 年2 月1 日的判決。原告人梁先生提出本上訴許可申請。

2.根據《香港高等法院條例》第 14AA(4) 條,要獲得上訴許可,申請人必須證明擬提出的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

3.根據上訴庭案例,例如Ho Yuen Ki Winnie & Another v Ho Hung Sun Stanley & Another,要符合「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的條件,申請人不能夠單證明上訴是可以有爭拗之處及非幻想性的,還要有合理得直的機會。

4.原告人在是次的申請中遞交了傳票及誓章,概括來說有三個提出上訴的理由。(A)(B) 項是針對本席對於原告人派送傳訊令狀和隨附函件的理解。(C) 項是關於本案是否存在「一案不能兩審」的情況。本席考慮了梁先生所作的陳詞。梁先生陳詞的基礎其實本席於2 月1 日的判決書當中已經清楚列明理由,這裡不再重複。(A)(B) 項擬上訴理據在本席的判決書當中已作出處理。本席看不到有其他的事實或法律基礎顯示本席在法律理據方面犯上了可具爭議、又有合理勝訴、上訴得直機會的法律錯誤。

5.至於(C) 項的上訴理據,本席在判詞當中並沒有裁定本案必然存有「一案兩審」的情況,實質2 月1 日的判決書已說明本案存在可具爭議之處。因此無論傳訊令狀是否曾經送達,法庭亦沒有可能給予梁先生獲得判決的許可。

6.綜觀整個情況,本席不認為梁先生所提供的理據足以證明他所擬提出的上訴有合理勝訴機會,或有其他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須要進行上訴的聆訊。本席撤銷梁先生的申請。

(討論訟費)

7.本申請的訟費由梁先生支付被告人,循簡易程序評定為$4,000。

(歐陽桂如)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被告人:由律政司李蓓蒂高級政府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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