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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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35/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命令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3年第35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定額罰款令(交通違例)傳票2012年第4662號)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13年2月22日 裁判日期:2013年2月22日 判案書 1.上訴人在5月29日就一宗交通違例事項,被發出俗稱「牛 肉 乾」的定額罰款通知書,通知書指上訴人在當日駕駛時沒有一個有效的駕駛執照。 2.警方按照《交通條例》郵寄通知書給上訴人,要求上訴人繳付定額罰款。如果他有爭議,要在有效限期內提出爭議。警方沒有接到上訴人所提交的罰款,亦沒有在有效日期內接到上訴人的爭議。因此法庭按照香港法例第240章第3A(1)條,命令上訴人繳付定額罰款、附加罰款及訟費,合共1,080元。命令以傳票通知上訴人。上訴人得悉命令後,申請覆核。 3.裁判法官聆訊後,裁定覆核被駁回,維持原判。上訴人不服裁決,提出上訴。 4.上訴人供稱,他收到通知書後,他便親身到運輸署嘗試繳交罰款和續牌。當時運輸署人員通知他,其實他的駕駛執照尚未過期。因此在這情況下,上訴人要求裁判法官收回罰款命令。 5.其實本席在開審聆訊時,已經從答辯人確認上訴人的駕駛執照是P牌,駕駛執照有效日期由2011年5月6日直至2012年5月5 日。因此當警方在5月29日發出定額罰款的告票,上訴人的確沒有有效的駕駛執照。 6.上訴時,上訴人指他知道當時自己持有的P 牌駕駛執照是過期,但他解釋他曾嘗試詢問交通部,交通部告知他,因為他以往曾犯另外的交通事項,所以交通部會延遲發放他的正式駕駛執照,直至2013 年2 月才會給他正式的駕駛執照。上訴人認為他的P 牌駕駛執照是延期到2月。所以他有錯覺,認為在5月29日,他的駕駛執照都是同樣延期,所以告票不適宜發放給他。 7.本席從答辯人的大律師得知,上訴人當時在P 牌駕駛執照5月5日到期後,他可以到運輸署延長他的P 牌駕駛執照,直至本年2 月,從而可以令他以P 牌繼續駕駛。但上訴人沒有這麼做,因此在5 月 29 日駕駛時,他持有無效的駕駛執照。在此情況下,本席可以理解當時裁判法官有絕對的理由拒絕上訴人覆核的申請。因為上訴人沒有按照交通規例的時間作出他的爭議理由,因此在此情況下,裁判法官是完全正確地拒絕這個覆核。 8.本席認為無理由干預裁判法官的命令,因此上訴被駁回。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谷敏兒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