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廖國強

Case No.HCMA 729/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7 Feb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729/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729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2年第35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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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廖國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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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13年2月27日

裁判日期:2013年2月27日

判案

1.上訴人在裁判法院承認一項「管有淫褻物品以供發布」罪。罪行詳情指案發當日,上訴人在九龍旺角的一所店舖內管有淫褻物品,即9,489 隻淫褻數碼影像光碟,以供發布。

2.裁判法官判上訴人入獄14 個 月。上訴人不服刑罰,提出上訴。

3.上訴理由指刑罰明顯過重,因為判上訴人入獄14 個 月以21 個 月為量刑起點。代表上訴人謝大律師陳詞,翻看過往的案例,裁判法官採納21 個 月的量刑起點是明顯過重。

4.雙方大律師沒有爭議上訴庭在HKSAR v Chan Mau Lung [2004] 2 HKLRD 48一案中指一般而言,此等罪行的量刑起點應為9 至12 個 月。如果數量龐大,內容特別敗壞,或上訴人屬積犯者,量刑起點可以調高。在該案件中,上訴庭亦指出如果涉案光碟的數目超過100 張,已經可視為數量龐大。上訴庭未有作出一個量刑的指引,關於究竟數目是怎樣計算才視為龐大或比較嚴重,刑罰應該是達到什麼程度。因每宗案件不同,上訴庭亦沒有要求法庭純綷用數量來計算量刑的起點。法庭應該考慮到關於以往案例的慣常量刑和參考上訴人的背景,而作出適當的量刑起點。

5.在本案中,謝大律師提供過往HCMA607/2006和HCMA609/2006的案件,已經明確指出一般量刑為9 至12 個 月。其中一宗案件有4 項控罪,光碟的淫褻情度與本案相若,而數量比本案為多。在該案件中,數量為13,095 隻光碟。該上訴人有45 次案底,當中10 次性質相同。謝大律師指本案上訴人在過往只有23 次案底,6 次相同,亦陳詞指高等法院認為每項控罪入獄10 個 月為合適的刑期,即每項控罪的起點為15 個 月。因此謝大律師指本案的量刑起點是明顯過重。

6.嚴律師代表答辯人,他接受量刑起點是偏重,但反駁這並不明顯過重。嚴律師指在HCMA607/2006 和HCMA609/2006 的兩宗案件中,每項控罪的涉案光碟數目約為5,000至6,000多隻,本案則是9,000 多 隻。嚴律師指裁判法官已經考慮上訴人的背景,認為本案是嚴重,因為上訴人是一個積犯。翻看他的案底,已經有6 次同類型的案底,在2010 年亦曾被判入獄12 個 月。在此情況下,嚴律師指裁判法官適當地調高量刑起點是為了加強阻嚇性。

7.當然本席接納上訴人是一個積犯,但本席認為量刑起點不可以調校得太高而偏離其他的案件,令到上訴人認為他是受到不公平的對待。本席翻看本案的光碟數量,性質和上訴人的案底,認為21 個 月的量刑起點是明顯過重,適當的量刑起點應該為18 個 月。因為上訴人認罪,得到三份之一扣減。本席判上訴人入獄12 個 月。

8.因此上訴得直,上訴人原本的刑期被撤銷。本席判上訴人入獄12個月。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嚴浩正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謝英權大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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