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祺

Case No.HCMA 811/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7 Feb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811/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編號2012年第811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2012年第385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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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李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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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13年2月27日

裁判日期:2013年2月27日

判案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經認罪後,裁判法官判上訴人罰款1,500元。上訴人不服刑罰,提出上訴。

2.上訴人唯一的上訴理由是罰款明顯過重。案情並不複雜。於2012年7月23日約12時20分,控方第一證人駕駛私家車於彌敦道行駛。上訴人的的士是在控方第一證人的車後方。當駛到彌敦道近弼街,控方第一證人因應前方的交通情況,而將他的車輛停下,期間被上訴人駕駛的的士的車頭撞到他的車尾。過程中,控方第一證人和上訴人的車輛均有輕微損毀。上訴人其後感到左膊受傷,自行到醫院檢查,即日出院。

3.控方案情指上訴人事發時沒有和前車保持一個安全的行車距離。當日天陰有雨,路面濕滑。按上訴人所說,當天十號風球,因此有大雨。在此情況下,上訴人更加要作出適當的專注。上訴人認罪,他求情時表示前方車輛行駛時,時行時停。其間,控方第一證人的車突然停車,所以他的車才會撞到控方第一證人的車尾。上訴人亦求情表示控方第一證人的車尾沒有明顯損毀。上訴人沒有辦法繳付控方第一證人所要求的賠償,因為金額太高,所以在此情況下報案。

4.上訴人亦有呈上一張當天他拍下的相片。上訴人過往有同類型的案件,即不小心駕駛。裁判法官考慮後,注意到上訴人有2 次的不小心駕駛定罪記錄。第一次不認罪而被定罪,第二次上訴人認罪。

5.裁判法官考慮到不小心駕駛罪的最高刑罰為罰款5,000 元和監禁6個月。裁判法官判刑時考慮了上訴人繳付賠償的能力有限、上訴人的職業是一位職業司機、在當日的交通情況上訴人沒有保持一個適當的安全行車距離、控方第一證人的車輛沒有明顯損毀和上訴人過往有不小心駕駛的記錄。明顯地,他沒有汲取教訓,又再次沒有作出一個適當的距離而撞到前面的車。因此,最後裁判法官認為一個適當的刑罰,就是罰款1,500元。

6.上訴時,上訴人作出自辯。上訴人認為他今次認罪,沒有浪費法庭的時間。於2006年,那宗不小心駕駛罪,他不認罪而浪費法庭的時間,定罪後被判罰1,500 元。因此,他認為今次不應該判罰款1,500 元,明顯裁判法官沒有給他一個認罪的三份之一扣減。

7.首先,本席指出在刑罰方面,究竟罰款1,500 元是多或少,不是只看當時上訴人在法庭上所用的時間,並要看每宗案件的案情及上訴人的背景,而作出一個適當的刑罰。因此,本席不認為這是一個可接納的上訴理由。

8.關於罰款1,500 元是否明顯過重。裁判法官認為當時天氣惡劣,亦正如上訴人所說當天下大雨,是十號風球。在那情況下,駕駛者一定要保持一個很小心的駕駛態度。如上訴人自己所說,當時彌敦道路面濕滑,車輛又行又停。在此情況下,上訴人應該加倍小心,但最終亦發生碰撞。

9.本席反觀這些事實,和上訴人的過往記錄,本席不認為1,500元的罰款是明顯過重。因此,本席沒有任何理據干擾裁判法官的刑罰。上訴被駁回。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嚴浩正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