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承認販運51.52克可卡因。
去年7月11日晚十時許,一隊警員在馬鞍山利安邨停車場低層3樓執行職務,見被告人走近他的私家車NU3112,於是上前截查。搜身時,在被告人的左前褲袋發現兩包可卡因,另外在左後褲袋發現六十九小包可卡因。
警誡後,被告人承認替「阿草」運送毒品,被拘捕前,剛從住所大廈外的花槽取得涉案毒品,正等待「阿草」指示,計劃用自己的車運送毒品。在他家中的電子磅和七疊膠袋是替「阿草」保管的。
根據警方資料,本案的可卡因共約值六萬五千餘元。
被告人28歲,沒有犯罪紀錄,未婚,受教育至中五;犯案前任職理髮師,月入約6,000元。
被告人現在相當後悔,知道犯下大錯,計劃在獄中進修,希望法庭輕判。
他的父母在求情信中指出,被告人生性溫和、孝順、養家,今次因錢而犯案,他們實難以相信,希望法庭輕判。
販運可卡因罪的量刑指引是劉德明案,販運50至200克可卡因的量刑起點應為監禁8至12年。
本席已考慮被告人的背景,本案毒品份量是51.52克,現以監禁8年為量刑起點。被告人認罪,減刑兩年零八個月,現在判被告人入獄五年零四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