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詹少英

Case No.HCCC 448/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5 Mar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 448/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2年第4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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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詹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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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李瀚良
日期: 2013年3月5日上午10時23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Ms Catherine KO,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LUK King Wang,由法律援助署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2]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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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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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承認販運51.52克可卡因。

去年7月11日晚十時許,一隊警員在馬鞍山利安邨停車場低層3樓執行職務,見被告人走近他的私家車NU3112,於是上前截查。搜身時,在被告人的左前褲袋發現兩包可卡因,另外在左後褲袋發現六十九小包可卡因。

警誡後,被告人承認替「阿草」運送毒品,被拘捕前,剛從住所大廈外的花槽取得涉案毒品,正等待「阿草」指示,計劃用自己的車運送毒品。在他家中的電子磅和七疊膠袋是替「阿草」保管的。

根據警方資料,本案的可卡因共約值六萬五千餘元。

被告人28歲,沒有犯罪紀錄,未婚,受教育至中五;犯案前任職理髮師,月入約6,000元。

被告人現在相當後悔,知道犯下大錯,計劃在獄中進修,希望法庭輕判。

他的父母在求情信中指出,被告人生性溫和、孝順、養家,今次因錢而犯案,他們實難以相信,希望法庭輕判。

販運可卡因罪的量刑指引是劉德明案,販運50至200克可卡因的量刑起點應為監禁8至12年。

本席已考慮被告人的背景,本案毒品份量是51.52克,現以監禁8年為量刑起點。被告人認罪,減刑兩年零八個月,現在判被告人入獄五年零四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