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邵碧雲

Case No.HCCC 462/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6 Mar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 462/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2年第4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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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邵碧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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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李瀚良
日期: 2013年3月6日上午10時33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Ms Catherine KO,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LUK King Wang,由法律援助署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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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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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承認販運46.17克「冰」和0.01克硝甲西泮。

去年8月5日凌晨約四時半,海關人員在落馬洲邊境管制站入境大堂截查被告人,在她的底褲內搜出涉案的一包「冰」,又在她的胸圍內發現一片硝甲西泮。

警誡後,被告人承認在內地以七千多元購買這些毒品,再把毒品帶入香港自用。

據警方資料,涉案的「冰」市價約為三萬五千元。

被告人現年45歲,四次犯罪紀錄,曾於1989年和1999年,因藏毒入戒毒所。被告人承認,替男子「北佬」帶涉案的「冰」來港,可得5,000元報酬,而片劑硝甲西泮是自己食的。被告人表示一時貪心,為賺快錢而犯案,今次未收報酬已被捕。

被告人受教育至中五,曾有毒癮。她於1999年結婚,現已分居。她曾任侍應和地產代理等工作。她在求情信中表示十分內疚,知道毒品害人,不過現在得到家人支持,決定改過自新。

販運「冰」的量刑指引是程國雄案。本案的份量應監禁7至10年。考慮過被告人的個人背景和案情,沒有再可減刑的因素。

就本案的「冰」而言,現以八年零十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被告人帶毒品入境,加刑6個月,故以九年零四個月為量刑起點。她認罪,可減刑三年零一個月。

至於自用的片劑硝甲西泮,判監1個月。這部分刑期與「冰」的刑期同期執行。

考慮整體情況,兩種毒品,共判被告人入獄六年零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