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李廣賢的事宜
Case No.HCB 5429/2012
Court
HCB
Date14 Mar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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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B 5429/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12年第5429號 ____________ 有關債務人李廣賢的事宜 由呈請人REMEDY ASIA LIMITED單方面提出 ____________
判案書 1.呈請人以答辯人未支付判決債務為由,在2012年8月17 日提出本呈請,要求法庭頒布破產令。 2.答辯人在其誓章中否認欠款,並提出理據指判決錯誤。 3.法庭前曾在2012年11月12日的聆訊容許答辯人的要求,將本呈請押後,以便他提出申請,將所涉的判決撤銷。 4.呈請人在2013年3月11日的聆訊時告知本席,答辯人的申請,在2013年2月6日在聆案官席前進行聆訊。聆案官當日頒令,除非答辯人在2013年3月6日或之前,將約二千二百七十餘萬元繳存法庭,判決債項仍然有效。呈請人在2013年3月7日核實,答辯人並未依令將款項繳存法庭。 5.答辯人承認沒有將款項繳存,並承認他無力支付該款。此外,答辯人再重覆他誓章中的理據,及指他前曾在2012年11月申請法律援助,並尚在等候法律援助署的通知。 6.本席同意呈請人指,前第5段所述的各點,均非將本呈請撤銷或再押後的合理論據。 7.故此,本席決定行使酌情權,頒布一般破產令。答辯人並須支付所涉訟費。
呈請人:由高嘉力律師行委派黃啟智律師代表 債務人(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自行應訊 破產管理署署長:由政府律師Mr Wilson Lee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