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李廣賢的事宜

Case No.HCB 5429/2012
Court
HCB
Date14 Mar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B 5429/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12年第54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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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債務人李廣賢的事宜

由呈請人REMEDY ASIA LIMITED單方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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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
聆訊日期: 2013年3月11日
判案書日期: 2013年3月14日

1.呈請人以答辯人未支付判決債務為由,在2012年8月17 日提出本呈請,要求法庭頒布破產令。

2.答辯人在其誓章中否認欠款,並提出理據指判決錯誤。

3.法庭前曾在2012年11月12日的聆訊容許答辯人的要求,將本呈請押後,以便他提出申請,將所涉的判決撤銷。

4.呈請人在2013年3月11日的聆訊時告知本席,答辯人的申請,在2013年2月6日在聆案官席前進行聆訊。聆案官當日頒令,除非答辯人在2013年3月6日或之前,將約二千二百七十餘萬元繳存法庭,判決債項仍然有效。呈請人在2013年3月7日核實,答辯人並未依令將款項繳存法庭。

5.答辯人承認沒有將款項繳存,並承認他無力支付該款。此外,答辯人再重覆他誓章中的理據,及指他前曾在2012年11月申請法律援助,並尚在等候法律援助署的通知。

6.本席同意呈請人指,前第5段所述的各點,均非將本呈請撤銷或再押後的合理論據。

7.故此,本席決定行使酌情權,頒布一般破產令。答辯人並須支付所涉訟費。

(鍾安德)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呈請人:由高嘉力律師行委派黃啟智律師代表

債務人(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自行應訊

破產管理署署長:由政府律師Mr Wilson Lee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