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子安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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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986/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986號 ------------------------
------------------------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第一被告面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控罪一)及另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控罪二)。而第二被告則只面對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控罪三)。 2.兩名被告較早前均否認以上全部控罪。案件排期在本席前進行審訊。於審訊首天,亦即本年1月14日,第二被告在答辯時首先承認了控罪三亦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第一被告人仍然否認他的兩項控罪。於定罪後,第二被告隨即透過代表律師向法庭表示願意協助控方,轉為控方證人,指證同案第一被告。本席將案件押後,好讓警方替第二被告錄取一份證人口供,並下令在完成後即日送達第一被告的代表律師,以便他向第一被告人索取進一步指示。 3.在審訊的第二天,亦即本年1月15日,第一被告最後透過律師要求就住控罪一及控罪二重新答辯。最後他承認了兩項控罪。本席亦裁定第一被告以上兩項控罪罪名成立。 4.由於第二被告過往沒有刑事紀錄,加上他在本案認罪,以及曾經協助控方舉證,本席在聽取過有關他代表律師之初步求情之後,最後同意為他只索取一份感化官報告,並且批准繼續保釋。至於第一被告由於控罪性質嚴重,本席將他還押,以便與第二被告一同被判應得之刑罰。 案情 5.本案涉及的是一宗真正的販運危險藥物(“actual trafficking”)的案件。2012年7月29日早上大約8時05分,兩名便裝警員在新界荃灣海霸街和川龍街巡邏時,見到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此兩名男子正在進行一項懷疑涉及毒品之非法販賣交易。警員見到第二被告當時將一張100元港幣交給第一被告,而第一被告就將一包用白色紙巾包裹住的物體交回給第二被告。警員於是即時表露身分,並且打算即場截停兩名被告,但最終被他們二人逃脫。七分鐘之後,警員首先在沙咀道209號梯間,成功截停了第一被告,經搜查之後,警員在第一被告身上首先搜到一張100元紙幣,而在他左邊鞋中亦搜到另外有兩包氯胺酮。直到早上8時20分,第二被告亦在其後被其餘兩名警員在沙咀道201號外截停。搜身之後,警員在他身上搜到較早時候第一被告售予他的那包用紙巾包裹住的思疑毒品。當警方打開之後,發現有關之物品裡面含有四個透明可再封膠袋內裡載住氯胺酮。 6.第一被告在被捕之後承認那些毒品為氯胺酮,他在兩天之前在尖沙咀從一名不知名男子購得。他承認以1,000元將一包氯胺酮售予第二被告,而第二被告只支付了100元,因此仍然欠他900元。 7.第二被告被捕之後亦承認他的而且確向第一被告以1,000元購買了一包氯胺酮作自用。他向第一被告支付了100元,他仍然欠第一被告900元。 8.有關第一被告售予第二被告毒品,即在第二被告身上找到的氯胺酮,有關份量經過化驗之後證實為12.39克的粉末,內含9.86克氯胺酮。估計市值為1,500元。而第一被告身上所找到其餘的氯胺酮,經過化驗之後,就證實為3.38克的粉末,內含2.73克的氯胺酮,估計市值就只是港幣412.36元。 被告人的背景 9.第一和第二被告人過往均沒有刑事定罪紀錄。第一被告現年26歲,未婚。他有中五教育程度,與父母及一名妹妹同住。被捕時他是一名售貨員,已在職大約四個月,月入大概港幣10,000元。之前他曾經任職為一名建造業工人。 10.在求情時,代表第一被告的麥大律師指出,有關控罪一,第一被告人並不是專門倚靠販運毒品維生,他與第二被告人在網吧認識,由於他與第二被告人是朋友關係,所以經不起第二被告人要求之下,最終才同意將毒品以低於市值500元轉售給第二被告人。麥大律師亦指出,第一被告人雖然並不是第一時間認罪,但他在被捕後與警方非常合作,亦已經即時對自己控罪是作出了口頭招認。 11.至於控罪二,麥大律師同意關於「管有危險藥物」控罪,一般判刑起點為十二至十八個月,但麥大律師希望法庭在量刑時,考慮判刑整體性的原則,將刑期與控罪一同期執行。麥大律師陳詞時亦列舉多宗區域法院其他的案例,建議法庭應該以四十二至四十四個月作為量刑起點,給予第一被告一般因為認罪之三分一判刑折扣之外,另外額外給予一至三個月之減刑,以鼓勵被告人改過自新。 12.第二被告今年20歲,他未婚。他的父親於九年前,即第二被告11歲時已經離棄了家庭,留下第二被告人之母親一個人獨力照顧家庭。由於母親因為工作關係,第二被告在就讀小學時在外婆家中居住,一向也由外婆照顧同監管。不過當他進入中學階段,一家就搬離了外婆的住處。在沒有外婆的照顧同監管之下,第二被告亦顯得無心向學,學業成績一落千丈。從感化官報告可以見到,第二被告在學校的表現乏善足陳,無論成績同紀律方面,第二被告之表現也是非常之差。由中三至中五此數年間,他不斷因為遲到、逃學、遲交功課等等遭學校記過,更甚者他在會考時候,竟然有六科的科目缺席應試。雖然如此,但第二被告在會考失敗之後,亦沒放棄自己。他仍然有修讀毅進課程,攻讀一些設計課程,並且在觀塘職業訓練中心完成了一項數碼影像和攝影文憑課程。他亦報讀了青年會專業學院,修讀數碼攝影及數碼媒體之課程。 13.在求情時,代表第二被告之林律師形容第二被告人在數碼攝影方面十分有天份。林律師希望法庭能夠考慮到今次案件之中,第二被告人初犯,過往亦沒有任何定罪紀錄。加上他今次認罪,同警方充分合作,更加重要的就是他認罪之後願意出庭指證第一被告,亦令到第一被告最終改變答辯認罪。林律師希望法庭能夠同意感化官報告之建議,判處他接受感化。 量刑的考慮 14.「販運危險藥物」罪當然是一項非常嚴重之控罪。任何人參與及涉及危險藥物的販運,一旦失手被定罪,都會預期在法庭給嚴厲處置。今次涉案之毒品是氯胺酮。近年來氯胺酮在社會上是非常之氾濫的毒品,特別是對於青年人有非常之深遠之影響。2008年,上訴庭在許守城[2008] 3 HKC 323一案裡應律政司要求,大幅度提高了有關氯胺酮的販運危險藥物的刑罰,以希望收到阻嚇作用。根據新的判刑指引,涉及氯胺酮份量一至十克時,判刑為兩至四年。在控罪一,第一被告在犯案的過程之中,公然地在街上將氯胺酮毒品出售予第二被告進行毒品交易,目無法紀,亦是一真正涉及毒品販賣之情況,所以此一項販運毒品之控罪的情節是非常之嚴重。 15.雖然第一被告他不是第一時間認罪,而特別是在第二被告同意作證舉證他之情況之才改口認罪,不過本席仍然無論如何會給予他足三分之一的判刑折扣。 16.至於代表他的麥律師在陳詞希望法庭有鑑於他的情況,額外再給予兩至三個月扣減,本席認為一般而言,三分之一的折扣本身已經是一個非常之寬大的扣減,目的就是鼓勵犯罪人士能夠存有悔意的情況之下節省法庭時間。因此除非有例外和特殊的情況之下,否則也不應該偏離這做法。雖然第一被告過往沒有犯罪紀錄,但今次他所涉及的控罪,情節嚴重。他今年已經26歲,更加不能夠可以說是年青或不成熟。因此法庭看不到有甚麼基礎可以應他代表律師之要求,在三分之一扣減之外,額外再給予其他扣減。 17.至於此一項控罪的判刑起點,由於涉及的氯胺酮份量為9.89克,只差0.11克就已經達到10克,所以本席不同意麥大律師陳詞用較低之四十二至到四十四個月作為判刑起點。本席認為在此一項控罪,應該以四年,即48個月作為適當的判刑起點。由於認罪,他可以獲得足三分之一的判刑折扣,所以第一被告在第一項控罪會被判處32個月的即時監禁。 18.至於控罪二,本來本席可以處以額外之刑罰,但本席考慮此一控罪中所涉及之毒品份量相對輕微。考慮到判刑整體性原則,即使本席將2.79克之份量再加上在第一項控罪販運危險藥物之份量上,以販運危險藥物的指引計算,亦不會大幅度提高有關之判刑,因此最後同意麥大律師陳詞,本席在此一控罪就以12個月作判刑起點,認罪減三分之一,第一被告在此控罪被判即時監禁8個月,但獲准與第一項控罪同期執行。換言之第一被告並不需要因為此項控罪而需要額外服刑。 19.至於控罪三,本席已好小心考慮了代表第二被告的林律師之求情陳詞。本席同意林律師的求情,今次第二被告涉及的只是「管有危險藥物」罪,他是認罪,過往沒案底,加上他又願意同控方充份合作,甚至打算出庭指證第一被告,在此情況之下,本席認為判處感化令絕對是一個適合之做法。感化報告裡面亦對於第二被告是否適合接受感化作出了詳細同深入之評估。最終決定第二被告適宜接受感化,亦向法庭建議他接受12個月之感化令。不過本席為了他的更生考慮,認為一個較長之感化令可以使到第二被告接受較長時間的監管,令他可以成功及有把握地遠離毒品。所以本席最後決定對第二被告判處他接受為期18個月的感化令。而第二被告亦同意遵守此一個命令。 (法庭向第二被告解釋違反感化令的後果,他表示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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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