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秀香
|
HCMA 598/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598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12年第1248號) ______________
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林秀香在暫委裁判官戴昭琦席前經審訊被裁定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有罪。她不服定罪上訴。 2.本席即席駁回上訴,現頒下理由。 控方案情 3.受害人(第一證人)在大厦電梯大堂遇見上訴人,上訴人不停指罵她:「你做乜鬧我黐孖筋」。第一證人指事發前一、兩星期,第一證人在圖書館曾經阻擋上訴人,遭她漫罵。 4.第一證人想拿出手機拍攝上訴人,上訴人一直在她背後「篤」她、「𢱕」她、拍打她背部。第一證人向保安員求助,上訴人仍扯著她的頭髮。 5.大廈大堂閉路電視影像,與第一證人證供大致相符,只是先後次序描述有些微偏差。 6.第一證人醫療報告指她的頭皮上半部及頸部受傷。 辯方案情 7.上訴人指第一證人曾在圖書館投訴她嘈吵,對她辱罵。案發當日,她一直躲在第一證人身後,企圖遮擋被拍攝。她接觸第一證人背部是因為要感應第一證人身體轉動的方向。第一證人襲擊她及踐踏她的眼鏡,所以才扯第一證人的頭髮。所有行動均屬自衛,她無意傷害第一證人。 8.保安員(控方第二證人)不見第一證人踐踏上訴人的眼鏡。 裁判官的理由 9.裁判官信納第一及第二證人證供,指出閉路電視證據支持第一證人的證言。裁判官指無論第一證人想拍下上訴人錄像是對是錯,上訴人亦不應不停地推第一證人。上訴人所謂躲在第一證人背部是避免被拍攝,並不合理。上訴人指欲離開現場,其實有很多機會可以。上訴人所謂接觸第一證人背部以感受其轉向,完全不合邏輯,砌詞狡辯。因此,在毫無疑點下裁定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10.上訴理由歸納如下:
討論 11.原審時上訴人由當值律師代表簽署同意事實,確認錄影沒有受干擾。上訴人要求管理處提交被剪輯掉的片段,包括當時有保安員對她坐視不理。這並非裁決後才發現的新證據,與同意事實基調不符,亦看不見該證據會令她上訴得直,因此被拒。 12.案件乃事實裁斷,裁判官的裁斷並非有歪常理,審理上訴的法庭不會干預。 13.基於上述理由,上訴駁回。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范凱琳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