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鍾遠明

Case No.HCCC 419/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7 Jan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 419/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2年第4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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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鍾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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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彭寶琴
日期: 2013年1月17日上午9時49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s Sabra Lo Shui-yi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Lo Chi-lam Caesar,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盧王徐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至 [2]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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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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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及案情

本案的被告人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的控罪,今早,他於本席席前確認有關答辯並同意控方的案情撮要。

簡而言之,被告人於2012年5月2日早上,在羅湖管制站入境大堂被海關人員截停搜查,海關人員於其背囊內搜到第一項控罪所指的危險藥物,即內含0.86公斤氯胺酮的0.99公斤粉末。警誡下,被告人承認替他人將氯胺酮帶進香港,以獲得1,000港元的報酬。

同日較後時間,海關人員在搜查被告人的住所時,撿獲第二項控罪的危險藥物,即內含2.46克氯胺酮的2.86克粉末。警誡下,被告人承認該些粉末為樣辦。涉案氯胺酮的估計市值共為約118,000港元。

求情因素

被告人現年31歲,未婚,接受教育至初中程度,曾任職地盤工人。被告人曾有五項刑事定罪紀錄,其中三項與盜竊行為有關,但他從沒有因危險藥物的罪行被定罪。羅大律師為被告人求情時指,被告人為家中的經濟支柱,其父親已退休,母親為家庭主婦,並患有精神病,其弟弟亦為智障人士,故家中只有被告人及其妹妹有經濟收入。羅大律師指,被告人從一開始已承認控罪,故希望法庭盡量輕判。

判刑

上訴法庭在律政司司長許守城([2009] 1 HKLRD 1)一案中,已就販運氯胺酮訂下判刑指引,販運600至1,000克氯胺酮的量刑基準為12至14年監禁,而販運超過1克至10克氯胺酮的量刑基準,則為兩至四年監禁。

在本案中,本席會將兩項控罪所涉氯胺酮的重量合併計算,換言之,本案共涉862.46克氯胺酮。經考慮本案的案情,包括被告人是從內地將氯胺酮帶進香港,及所涉氯胺酮的重量,本席認為兩項控罪適當的整體量刑基準應為十三年半監禁。本席並會以此作為第一項控罪的量刑基準,而就第二項控罪而言,本席則會採納兩年半為量刑基準,但是,由於本席經已指出十三年半的整體量刑基準已足以反映本案的案情及被告人的罪責,故本席會下令兩項控罪的判罰,同期執行。

被告人承認控罪,可獲得三分一的刑期扣減。上訴法庭已多次重申,這扣減已包括了被告人與執法人員合作而作出的招認,至於被告人的家庭狀況,法庭雖表同情,但實無助於被告人的求情。

故此,除被告人認罪的扣減外,本案並無其他可減刑的因素。十三年半扣減三分一,為9年監禁,被告人就第一項控罪被判監9年;兩年半扣減三分一,為20個月監禁,被告人就第二項控罪被判監20個月。正如前述,兩項控罪的判刑全部同期執行,即總刑期為9年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