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嘉名

Case No.HCCC 461/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2 Mar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 461/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2年第4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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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曾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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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李瀚良
日期: 2013年3月12日上午10時15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Mr Andrew CHENG Chi Ha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s Sabrina SEE Heung Woon,由鄧耀榮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及 [3] 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2] 管有危險藥物(Possession of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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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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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承認兩項販毒罪,第一及第三項控罪,涉案毒品分別是800克和160克氯胺酮。他另外承認一項管有草本大麻罪(第二項控罪)

去年8月12日下午六時許,一隊警員在元朗流浮山球南街附近執行職務,警員見被告人與另一男子在球南街17號附近路口徘徊,兩人交談和四處張望,兩人後來分頭行開。稍後警員再見被告人出現,當時他拿著一個紅色膠袋放在路口附近燈柱地上,另一男子也回到路口,警員截查兩人,在被告人的斜孭袋內搜出一支含大麻的香煙形物體,被告人承認是自用的。警員又在紅色膠袋內發現涉第一項控罪的氯胺酮,當時被告人否認知情。其後警員到被告人在球南街34號的住所搜查,在廚房爐灶下面發現涉第三項控罪的氯胺酮。涉案的另一男子接受調查後獲釋,根據警方資料,第一項控罪的氯胺酮市值約是十二萬四千餘元,第三項控罪的氯胺酮市值約是三萬餘元。

被告人現在25歲,未婚,受教育至中三,兩次犯罪紀錄。2008年因藏毒罰款5,000元。犯案時是海鮮搬運工人,沒有毒癮。被告人承認今次受人唆擺犯案,他聲稱為賺1,000元報酬幫補家計。被告人的家人、親友和僱主分別來信替他求情,父母都後悔未盡管教責任,認為被告人本性善良,是一時貪心。僱主指他為人誠實,樂於助人。任職教師的表哥希望法庭從輕發落,盡量訓勉,不應用大鐵鎚狠狠的打。本席認為刑罰必須與罪責相稱,販毒為害極深。被告人為1,000元而犯案,罔顧後果,不能祇談訓勉。

販運氯胺酮的量刑指引是許守城案,對這類罪行應判阻嚇性刑罰。第一項控罪的800克氯胺酮應以監禁13年為量刑起點,認罪減刑四年零四個月,這項控罪判被告人入獄八年零八個月。至於第三項控罪的160克氯胺酮應以監禁七年零四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減刑兩年零五個月,這項控罪判被告人入獄四年零十一個月。

第二項控罪涉管有少量草本大麻,判監一星期。

本席已詳細考慮被告人的背景和案情,沒有其他減刑理由。現命令第三項控罪的其中7個月刑期與第一項控罪的刑期分期執行。第二項控罪的刑期與第一項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被告人共入獄九年零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