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CCC 118/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118號
----------------
|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
訴 |
|
| |
邢勇 |
|
| ---------------- |
| 出席人士: |
律政司檢控官Mr Vincent LEE,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廖華德律師行律師Mr LIU Wah-tak Walter,代表被告人 |
----------------
判刑理由書
----------------
1. 本案是一宗俗稱「機場老鼠」的偷竊案件,被告人在本席前承認8項盜竊罪。
2. 案情透露:被告人分別在2012年6月和8月的不同日子裹偷取8名旅客的財物。他看準旅客沒有看管行李的情況下落手,盜取的物品多種多樣,主要包括筆記簿型電腦、護照、銀行卡、電話和現金。案件被偵破是因為被告人在一次盜竊罪行中得到7張美元偽鈔,在找換店兑換的時候被負責人發現是偽鈔,因而報警令被告人被捕。本案除了被告人就部分罪行向警方招認外,也有錄影片段讓警方憑錄影片段確認被告人偷竊。
3. 被告人過往沒有刑事紀錄,現年42歲,曾結婚。他於內地出生和讀書,1992年來香港,在香港曾做過多份工作,其後於2002年返回內地工作和生活。被告人向法庭呈遞了一封自己撰寫的求情信,信中表示自己深感後悔,希望法庭念在他是初犯而給予一次機會重新做人,讓他可以早些返回內地照顧年紀老邁的媽媽。
4. 律師詳細地交代了被告人的背景、工作情況和在機場偷竊的原因。因為工作性質,被告人需要在機場等候客人前來;由於他主要在內地生活,在香港沒有居住地方,需要在機場借宿。被告人在一次偶然的機會下順手牽羊地偷了一名旅客的行李,發現這種盜竊很輕易,後來像上癮一般一直偷下去。
5. 基本上這類罪行沒有判刑指引,辯方律師呈遞了3份判例給法庭考慮,這些判例主要是裁判署的上訴案例。較貼近本案案情的是江憲明一案(HCMA 501/2010年),該上訴人在裁判法院承認6項盜竊罪(案情顯示他分別在6天裡,在香港機場客運大樓的行李輸送帶偷取乘客的行李),一共被判33個月監禁,但上訴最終被駁回。上訴庭法官認為機場盜竊對乘客和香港旅遊業聲譽的影響是不容置疑的,而且該上訴人不止一次犯案(分別在不同時間6次犯案),因此上訴法庭認為總刑期33個月監禁是合適的。
6. 本案也發生在機場,被告人窺準旅客一時大意沒有留意自己的行李而下手偷取物品,無論旅客在機場是入境或離境,不難想像行李被偷去是絕對影響他們的旅程。如果涉及護照,會令他們不能夠如期進行他們的活動,有些活動可能是非常重要的,例如到香港開會或出外開會;如果電腦被盜,眾所週知電腦裡存有大量重要的個人資料,本席認為這點是增加罪行嚴重性的因素。因為被告人覬覦的目標是旅客,而且於機場進行盜竊,本席認為有關的刑期需要起阻嚇作用。
7. 考慮過被告人所有的求情說話,包括過往沒有刑事紀錄一點,本席把每一項控罪以18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扣減三分一,每項控罪監禁12個月。考慮到總刑期的原則,本席頒令第一項控罪的12個月和其他每一項控罪中的3個月作分期執行,餘下的同期執行,總刑期33個月監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