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司徒光華

Case No.DCCC 387/201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4 Aug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387/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3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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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司徒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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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練錦鴻

日期:  2012年8月14日上午11時16分

出席人士:Ms Anita MA,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WONG Ting Kwong Peter,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李立本律師行
     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有意圖而傷人(Wounding with i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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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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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之被告司徒光華於是之聆訊之中面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

2.案情顯示,於2012年2月22日早上,被告在家中之地上拾起一個超過5磅重之啞鈴,打向其57歲的妻子的頭部約四至五次,令後者跌在地下。事件驚動警方,其妻子的頭部及臉部有多次裂傷,被送往基督教聯合醫院急症室治理,最後在伊利沙伯醫院留院逾七個星期。

3.被告承認罪行,並表示在事後感到懊悔,企圖用剪刀,再喝漂白水自殺。

4.被告自2004年開始患有精神病,案發之前是在容鳳書精神科中心接受門診治理。案情顯示,當時他不願服藥,所以引致病發。

5.被告與其妻子結婚超過三十年,有一名31歲之兒子,但已與其父母分開居住。這是一宗家庭悲劇,而案情亦顯示,被告是受到其精神狀態所影響而干犯,他事後亦感到極之懊悔,更企圖自殺以明志。

6.被告是一個70歲的人,在案發之前並無案底,又鑒於被告之精神狀況,本席特別下令取得兩份精神科醫生報告及背景報告。

7.感化官在背景報告中指出,被告並不是一個受到高深教育的人,在未退休之前曾經做一些體力勞工的工作養家,退休之後,兩夫婦依靠公共援助維生。根據其妻所言,被告在案發之前是一個負責任同時關心的丈夫,但因為長期患有精神病,他對治療的藥物有所抗拒。

8.至於兩位精神科醫生亦就被告的情況確認被告患有思覺失調,同時亦是情緒低落。兩位精神科醫生都認為,以被告之精神狀態,曾經自殘的例子,同時有攻擊性的行為,亦對自己的問題並不理解,更抗拒服藥,所以適合接受強制性的治療,兩位醫生都建議被告接受6個月的醫院令。

9.被告所干犯的是十分嚴重的罪行,正常來說,應該處以監禁。但本席考慮到被告的年紀以及其犯案的理由,認為當務之急是應該安排被告接受治療。所以考慮過案情及上述因素之後,本席接納兩位精神科醫生的建議,下令被告接受6個月的醫院治療。

練錦鴻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