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杜柱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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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6/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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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控罪及案情 1.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和一項「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 2.案情指,於2012年9月26日下午4時40分左右,兩名警員在荃灣政府合署圖書館附近巡邏,見被告人形跡可疑,於是把他截停。其後警員分別在被告人的左右襪子內搜出兩個分別載有8包及3包氯胺酮的膠袋。警員隨即向被告人宣佈拘捕,但被告人突然用雙手推開一名警員並嘗試逃走,警員需追至六樓梯間才能把他截停,但被告人仍不斷激烈掙扎並再推低警員,最後被告人終於被該警員制服。過程中其中一名警員的右手有損傷及瘀傷。 3.政府化驗師證實,相關毒品包括總共33.42克氯胺酮,市值總共約港幣5,516元。 被告人背景 4.被告人現年22歲,有9項刑事紀錄。他是一名清潔工人,月入港幣6,500元。 5.被告人與他80歲的父親同住,但父親因為曾中風而手腳變得不靈便。他的媽媽也患有癌症,需要接受治療。媽媽今天亦有到庭支持被告人。 6.代表他的溫大律師指被告人已十分後悔,並親自寫了一封信件說他會珍惜機會,希望本席輕判。溫大律師又呈上一封由被告人僱主撰寫的信,信中說明被告人當時確是受聘於該清潔公司。 7.在被告人的9次犯罪紀錄中,新近的4項都是與毒品有關的。而最後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發生於2012年9月20日,所以本案是被告人於他的保釋期間干犯的。 要求輕判理由 8.溫大律師向本席指出,被告人是第一次干犯「販運危險藥物」罪。溫大律師說,被告人因為染上毒癮,所以同意幫助他的朋友運送毒品,以換取可以免費吸食。 9.溫大律師又指,若本案能夠趕及與之前的案件一併處理,相信法庭在判刑時會給予一定折扣,所以希望本席能夠在本案的判刑中考慮此節。 10.此外,雖然本案兩項控罪是不同的控罪,但因為是一連串的事件,希望刑罰能同期執行。 判刑考慮 11.就販運危險藥物的判刑須跟隨上訴庭於許守成[1]案的判刑指引,就10至50克的份量來說,判刑起點是4至6年的監禁。 12.販運危險藥物是極其嚴重的罪行,一般來說,經濟理由、年輕以及初犯都不是有力的減刑理由。在本案中,被告人有多次案底,法庭亦曾因被告人年青而給予他機會但他仍不知悔改。被告人現在已20多歲,不能再以年輕為理由希望法庭輕判。 13.本席認為,沒有任何理由偏離判刑指引。考慮到相關毒品的數量和溫大律師的陳詞,就第一項控罪,本席採納5年另3個月的監禁作為判刑起點,因被告人認罪,減至3年另6個月。 14.就第二項控罪,以3個月的監禁作為起點,因被告人認罪,減至2個月。 15.本席下令,第二項控罪的刑罰期中的1個月與第一項控罪分期執行,其餘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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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