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溫錦松

Case No.HCMA 146/201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0 Mar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146/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3年第146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2年第25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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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溫錦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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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13年3月20日

裁判日期:2013年3月20日

判案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盜竊」罪。上訴人被指盜竊一部手推車,價值大約港幣300 元。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入獄三 個月。上訴人不服刑罰,提出上訴。

2.案情並不複雜。控方第一證人擁有一塊農地,面積約有1,500 平方呎,用作種果樹。該農地在公路的一邊,有約一米高的鐵絲網圍欄。該農地有一個約七米闊的出口。該路口有鐵鏈欄著和有一個牌寫上「路口,有車出入,不要泊車,不要阻塞」。旁邊也有一個信箱,寫上527號。

3.控方第一證人有一輛手推車用作運送花盆,放在該農地範圍內。

4.案發當晚約七時,控方第一證人在看見上訴人進入該農地,並推走他的手推車,因此他在路口附近截停上訴人。上訴人稱他是收拾爛鐵,然後把手推車推回原位。控方第一證人當時報了警。

5.原審求情時,上訴人代表大律師表示,上訴人49歲,是一位離婚人士和有一個兒子。上訴人和母親、弟弟和弟婦同住。上訴人失業,每月領取約5,200 元綜援救濟金。上訴人有精神病,過去十年都需要覆診和食藥。上訴人過往有刑事記錄。上一次在1998年,干犯了八 項汽車盜竊罪,被判監禁八個月。上訴人代表大律師陳詞稱那已是十 五 年前的事。

6.裁判法官考慮過上訴人因盜竊罪而被判監禁,但沒有起阻嚇作用,繼而今次再犯。裁判法官指上訴人已留意該手推車一段長時間。案發當日,他進入該農地兩次。第一次,他嘗試推走手推車,但推不動,所以回家去。晚上,他再次進入該農地,還帶備自己的手推車,打算將控方第一證人的手推車推走。因此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有計劃犯案,最後判上訴人入獄三個月。

7.上訴人在上訴聆訊時作出自辯。上訴人最主要的上訴理由是當時代表他的律師給他意見,指刑罰明顯過重,因此上訴人提出上訴。上訴人指他相信那是被棄置的物體。為了環保,他想收拾廢鐵。其實上訴人到今日也不明白該農地是私家農地。如果上訴人認為那是無人要的手推車,適當的做法是找農地的擁有人,並確認該手推車是被棄置不用,才可以推走。上訴人亦應該知道他過往也犯過同類的案件。

8.本席認為正如裁判法官所說,上訴人沒有問過物主便取了別人的手推車。雖然手推車的價值不高,物主亦沒有任何損失,但上訴人的做法,闖入別人的私家地方並偷取別人的物件是不可以姑息的。

9.另外,上訴人過往也有同類型的案件,但沒有得到適當的教訓。因此裁判法官所判三個月的監禁雖然是重,但本席在這情況下不認為明顯過重,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曾霆鏗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