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妤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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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楊妤渟在暫委裁判官何慧縈席前經審訊被裁定一項盜竊罪有罪,她不服定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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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534/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534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12年第1281號) ____________
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楊妤渟在暫委裁判官何慧縈席前經審訊被裁定一項盜竊罪有罪,她不服定罪上訴。 2.本席即席駁回上訴,現頒下判詞。 控方案情 3.控罪指上訴人在太古城APITA超級市場內偷竊一盒雞肉、一盒朱古力及一盒餅乾。 4.APITA超級市場位於太古城中心2期地庫1層,該層與樓上亦設有APITA百貨公司。 5.控方第一證人是APITA的便衣保安員,她見上訴人在熟食架上取了一包雞肉。上訴人當時右邊提著一個手袋,左前臂挽著兩個紙袋。她將雞肉放在左臂上。然後上訴人在貨架取了一包餅乾,她將餅乾放在左臂上,雞肉放在餅乾上。跟著上訴人行到一個日本食物展銷檔,與售貨員對話,然後售貨員給上訴人一盒朱古力。上訴人亦將朱古力放在左手臂上。 6.上訴人行過超級市場出口一列收銀櫃枱末端的通道,沒有付款便離開超級市場。她搭乘扶手電梯上到地面,再行30至40呎到商場大門,離大門還有2至3呎前,被控方第一證人截停。第一證人指上訴人沒有付款,上訴人說:「吓,係呀,我唔記得俾錢,而家俾番。」 7.第一證人報警,警員(第二證人)拘捕並警誡上訴人,警誡下上訴人作出口頭招認。 辯方案情 8.上訴人指她是護士學生,因補考問題困擾,所以十分疲倦及心神恍忽。她本來無打算到太古城購物,但因在車上熟睡而錯過下車,到了太古城,因為肚餓,便到了APITA超級市場。主問時她說在超級市場取去物件一直心不在焉,行過收銀櫃枱時亦沒有為意,因此忘記付錢。 9.盤問時,上訴人說她行過超級市場付款櫃枱後進入APITA百貨公司。上訴人知道到超級市場通常要在出口付款,而雖然這是她第一次到APITA購物,但她知道APITA如其他大型商場MEGA BOX JUSCO及SOGO一樣,超級市場位處一層,其他層數還有百貨商場,所以她就到上一層看看,還都可以付錢。但到了電梯頂部,發覺已出了百貨公司,正想著再落地庫或轉回百貨公司,就被截停。 10.她當時沒有對第一證人解釋準備在其他層數付款,是因為她怕第一證人指稱她偷竊,便說忘記付錢。 11.她強調貨物一直放在臂上,沒有隱藏,亦沒有放入袋內,並無偷竊意圖。 12.雖然她與售貨員對話,但是一直聽不入耳,亦記不起是自己取去朱古力或是售貨員給她的。 裁判官的理由 13.就特別爭議,裁判官不信納第二證人是名誠實證人,對口頭招認有懷疑。裁判官指即使口頭招認可以接納,但不賦予比重。 14.裁判官信納第一證人是誠實的證人,因她證供清晰、一致,沒有任何固有不可能性,亦無不合理。 15.裁判官拒納上訴人的證供,因爲:
16.即使所拿物件沒有遮蓋,亦沒有放入袋內,跟被截停時一樣,裁判官仍不信納上訴人的供詞。上訴人離開了APITA,行至商場與主要街道的大門,引用Ghosh案原則,唯一不抗拒推論是客觀標準及上訴人主觀信念不誠實,及意圖永久剝奪財產。 上訴理由 17.經代表上訴人的程律師澄清,上訴理由概括如下:
討論 18.裁判官指複述口頭招認的警員不可信,但可接納呈堂。代表答辯人的李大律師同意,公平的做法是不理會該招認。 19.就裁判官的第二個理由,李大律師指該理由不足以拒納上訴人的證供,但綜觀其他理由,第二理由並不關鍵。 20.就裁判官的第一理由,程律師指上訴人在主問時只稱心不在焉,行過收銀處亦不知,盤問時才詳述她其實是有想過到其他層數付款。其實這並非矛盾,只是互相補足。然而,上訴人的主問與盤問口供是矛盾的。即使她害怕被指偷竊而對第一證人說忘記付款,但她無理由不在主問時和盤托出。因此,裁判官指上訴人前後矛盾一說,並非不合理。 21.就第三理由,程律師稱裁判官遺漏考慮上訴人指稱雖然有傾談,其實完全聽不入耳,是沒有全面考慮辯方證據下拒納上訴人證據。然而,裁判官已考慮了上訴人當時是否心不在焉。裁判官指上訴人與售貨員傾談後作出購物,否定她心不在焉,這已足夠處理了程律師所提出的質疑。 22.程律師引述終審法院案例Jim Fai and HKSAR (2006) 9 HKCFAR 85,指出即使陪審員完全拒納辯方證據,他們仍然需要肯定控方證據是真確的,致沒有合理疑點才可以定罪。若他們認為指向清白的辯方證據是真的或可能是真的,那辯方就已對控方案情提出足夠的疑點,這樣審判團需要判處無罪。[1] 23.程律師亦引述HKSAR v Lee Wai Kwong一案HCMA 486/1998,特委法官王正宇判詞第18段指出,潛在疑點是非常廣泛及包含性的,它本身不依賴任何實質的特別投訴,它其實是要求一個上訴的法庭代以其對案情的「感覺」,以考慮有罪判決是否合適…(Ng Sheung-kwan v R [1974] HKLR 482合議庭麥慕年法官(McMullin J)的判詞)。 24.程律師指出,上訴人一直將貨物放在手臂上,沒有任何隱藏,明顯地顯示她沒有不誠實意圖。 25.但程律師同意,沒有隱藏貨品本身並非必然否定不誠實的意圖,最終還是要考慮到上訴人當時的認知及意圖。 26.李大律師指出,裁判官已否定上訴人忘記付款及/或準備付款一說,剩下來的,裁判官考慮到上訴人在購買朱古力時與售貨員對話,這點足以否定上訴人心不在焉或缺乏認知的辯解。加上上訴人已行過超級市場付款處,亦行出百貨公司範圍,即使她指是在扶手電梯上層被截停,而非較遠的大門口,她已經超越了兩個主要的界線。因此,裁判官在考慮到貨物並非隱蔽下而有不誠實圖並非錯誤。 27.本席同意李大律師的論點,與售貨員對話否定心不在焉一說,適當處理了沒有隱藏貨品本身的質疑。 28.就不誠實意圖的推斷,以一個上訴重審的角度來看,定罪亦是必然的。 29.基於上述理由,上訴駁回。 30.最後,本席對程律師及李大律師的陳詞致意。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李希哲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程明裕律師行程明裕律師代表 [1]原文: “On the other hand, even if the jury totally rejected the defence evidence, they still had to be sure that the prosecution evidence was true and that there was no reasonable doubt before they could convict. If they have thought that that the defence evidence pointing to innocence was true, or might be true, it followed that the defence had raised sufficient doubt in the prosecution’s case. In that case, the jury would have to acquit him.” |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