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炳豪 訴 鄧鳳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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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000132/1998 CACV132/9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高院民事上訴1998年第132號 (原本案件編號: 1998年第LTP731號) -----------------
----------------- 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廖子明 聆訊日期: 1998年7月23日 宣判日期: 1998年7月23日 ------------- 判 案 書 ------------- 由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廖子明宣讀上訴法庭判案書: 1. 鍾炳豪先生是業主,鄧鳳蓮女士是住客。業主申請收回樓宇以便和妻子陳寶珠,母親何女士居住。 2. 1998年5月29日,土地審裁處審裁官經聆訊後,李何禧蓮暫委區域法官領令業主有權收樓。同時,有關樓宇的收樓令暫緩執行三個月,但附加條件是一九九八年六月五日開始鄧女士須支付申請人臨時租金每月7,842元上期繳交,始可繼續多住三個月。事實顯示鄧女士並沒有依照上述法庭命令繳交該筆款項,卻入禀法院請求上訴。而她所提出的上訴理由是:三個月的搬遷時間不足夠,而且業主沒有給她任何搬遷費。此外業主也沒有退回按金及補償裝修費。還有,業主剛剛加了租。鄧女士上訴請求推翻李暫委法官的原判。 3. 從法律觀點看來,這些理由都不能成立。不過,這一點不是由本席現在作出決定。鄧鳳蓮女士今天請求在上訴期間暫緩執行收樓令,直至上訴聆訊完畢為止。 4. 鄧女士在本庭稱:她年紀已老。此外,政府需要兩年時間才可以分配樓宇給她居住;她的生活辛苦;當時她亦打算娶媳婦,但現在已辦不到。由於鍾太太找人在她居住樓宇附近張貼告示。因此鄧女士覺得尷尬,本人已搬離該樓宇,但仍留下財物在樓宇內,沒有搬走。其實鄧女士已在內地租下一個地方居住。鄧女士投訴稱:當時業主答應支付她十萬元,而事實上業主是撒謊以求達到收樓的目的。鄧女士指稱:她曾向政府借貸但不成功。她當時已負債十多萬,所以無錢交租,故希望業主再免費讓她多住三個月。同時,鄧女士已將部份樓宇分租給別人。鄧女士解釋:她并不是意圖不交租,只是沒有依據法庭的命令如期交租。 5. 在1998年5月29日發出判詞內,如果鄧女士依期交租,她應有三個月寬限期搬出,即至1998年8月29日搬出,距離現在還有一個多月。但是,法庭命令規定若鄧女士不依期交該筆款項,鄧女士無權在上址居住多三個月。 6. 鄧女士上訴理由看來沒有法律依據。她的上訴案情及法理說服力不強,及她只是申請多住一些日子。但她卻沒有依照先前法庭命令如期交款,所以她無權繼續居住至8月29日。除非業主鍾先生自願讓她居住至8月29日,否則本席不能干預。 7. 在這樣的情況下,鄧女士今天的請求,依據法理,必須予以撤銷。
原告人(答辯人):鍾炳豪自辯 被告人(上訴人):鄧鳳蓮自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