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你先前喺裁判法院承認咗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喺2012年11月23號,你喺本席席前確認咗你承認控罪,並且同意案情,本席確定你罪名成立。
本席喺判處嘅時候考慮咗整體情況,包括案件嘅性質同埋情節、你嘅個人背景同埋辯方大律師為你所作出嘅求情陳詞。
本案嘅案情可以簡述如下,喺2012年3月22日,海關人員喺羅湖管制站海關大堂截停咗你,喺搜身嘅時候,喺你嘅內褲發現咗兩包物品,物品後嚟被確定為可卡因同埋俗稱「冰毒」嘅甲基苯丙胺鹽酸鹽。份量為內含32.52克嘅可卡因固體同埋內含64.64克嘅「冰毒」嘅66.44克晶狀固體。
喺被捕之後,喺警誡之下,你否認上述物品係你嘅,你話你唔知道嗰啲係乜嘢嘢。喺後嚟嘅錄影會面嘅時候,你依然否認,並且指稱海關人員試圖將一包物品放入你嘅內褲。
你現年36歲,中三程度,輟學之後喺家人經營嘅成衣生意工作,後嚟轉做跟車工人同埋其他兼職,之後到內地發展同埋居住。你並非係初犯嘅,不過除咗喺1996年同埋1998年曾經干犯管有危險藥物罪之外,其餘嘅罪行大部分都係同駕駛有關,亦都曾經兩次干犯阻差辦公那類型嘅罪行。
你嘅辯護大律師強調你喺2003年之後已經冇再犯事,喺2005年結咗婚,決心洗心革面。佢亦都指出,你今次犯事係基於一個特別嘅情況,本席被告知喺數年前你同妻子嘅關係唔好,你喺沉重嘅精神壓力之下決定離開香港,喺珠海開設咗一間服裝店,亦都喺珠海居住。期間你認識咗一名女士,亦都同妻子協議,打算分居之後就申請離婚。後嚟因為商店嘅租金太高,你結束咗服裝店,同嗰名女子到咗深圳居住,你視該名女子為未婚妻。
喺深圳,你向一名朋友借咗數千元,之後嗰個人帶咗其他人前嚟追債,你因為冇錢還,被打至頭破血流,之後對方更要你還兩萬鈫,否則就會對你嘅未婚妻不利。喺還錢期限到咗嘅時候,你冇辦法還錢,被對方威逼利誘為佢哋帶毒品嚟抵債,你不肯就範。雖然後嚟未婚妻借咗10,000鈫還債,對方亦都唔放過你,再次毆打你,威逼你喺內地境內為佢哋送貨,你喺不情願之下幫佢哋做事。之後你嘅未婚妻已經遷居,對方唔能夠再以佢嚟威逼你,但係佢哋脅持咗你三日,到咗案發當日,強行將毒品放咗喺你身上,將你押至羅湖關口,要你將毒品帶嚟香港。你喺過關嘅時候,被關員帶去搜查房,毒品被搜出。
本席得知情況,提出了以下兩點,第一,你嘅講法會否構成脅逼呢個辯解理由,因而會令到認罪嘅答辯成為不明確嘅答辯;第二,法庭未必會單憑你嘅信件嘅內容同埋代表你嘅大律師嘅陳詞,就接納你呢一方面嘅講法。為此,聆訊押後去到2012年11月26號,喺嗰日嘅聆訊,你嘅大律師告知法庭,佢已經同你解釋咗情況,亦都聽取咗進一步嘅指示。佢指出,喺你被脅持嘅三日之內,並冇特別嘅事情發生,亦都冇再涉及你嘅未婚妻。喺案發日,嗰啲人雖然強行將毒品放喺你身上,將你帶到關口,但係你只係單獨一個人過關,冇再被人脅持,當時你只係自己胡思亂想,擔心未婚妻而已,並冇覺得被脅逼。本席亦都親自向你確定情況是否如此,你當時表示同意,亦都同意將你嘅信件裡面第4頁第二行「強逼」兩個字修改為「要」,為咗表示當時已經冇強逼嘅成份。
辯方律師明確告知法庭,你並不倚賴脅逼作為辯解,而曾經發生嘅事情,喺事實上同埋法律上都不構成脅逼。控方表示,喺咁嘅情況之下,接受認罪答辯係穩妥嘅,本席同意呢個睇法。
你亦都表示你不會就求情出庭作證,亦都不會傳召證人。喺咁嘅情況之下,本席考慮咗你嘅講法,認為你喺過關時嘅行為同埋被揭發帶毒之後嘅反應,與你嘅講法一啲都不相符,因此不信納你喺信中同埋透過辯方大律師向法庭描述嘅犯罪背景。本席不信納你呢個講法同本席接受你嘅定罪答辯無關,嗰個決定主要建基於你明確指出你喺帶毒過關嘅時候,沒有被脅逼嘅感覺,整體情況亦都不符以脅逼作為抗辯理由嘅條件。本席不信納你就犯案背景嘅講法,只係同考慮判處有關。
本案涉及兩種危險藥物,一種係「冰毒」,一種係可卡因,兩種危險藥物對社會同埋個人嘅禍害都係嚴重嘅,其中以「冰毒」為甚。根據案例AG v 程國雄([1991] 2 HKLR),販運「冰毒」者,如果毒品純含量係10至70克嘅時候,應該考慮判處監禁7至10年,如果純含量係70至300克嘅時候,應該考慮判處監禁10至14年。
至於販運可卡因,應該參照販運海洛英嘅案件嘅量刑指引作出判處。根據英皇訴劉德明([1990] 2 HKLR 370),販運海洛英,如果毒品嘅純含量係10至50克嘅時候,應該考慮嘅刑期係5至8年。
以本案嘅情況,本席認為採用綜合判處方式(即係combined approach)係恰當嘅。此外,因為案件涉及將危險藥物由內地帶嚟香港,量刑基準應該提高半年。
考慮咗整體情況之後,本席認為應該採用十一年三個月作為量刑基準。你承認控罪,應該得到三分一嘅刑期扣減,除此之外,辯方大律師力陳你現在已經有真誠悔意,並且報讀咗公開大學一個課程,希望能夠充實自己,喺服刑期滿之後可以重新做人。顧及案例所述,喺承認控罪嘅時候給予三分一刑期扣減所包括嘅考慮因素,本席認為三分一嘅刑期扣減係你喺本案應得嘅刑期扣減幅度。
基於上述理由,本席判處你就本案監禁七年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