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俊傑

Case No.DCCC 719/201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6 Nov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719/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7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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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俊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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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法官林嘉欣
判刑日期 : 2012年11月16日
出席人士 :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關百安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定匡大律師,由姚逸華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 欺詐 (Fraud)

判刑理由書

被告人承認了一項「欺詐」罪。

案情撮要

2.案發時,被告人和一名韋先生是俊威製衣廠有限公司(下稱「俊威」)的董事兼股東,各持有俊威一半股份。俊威的主要業務是成衣製造和買賣。

3.2006年8月底,被告人和韋先生代表俊威向中國工商銀行(亞洲)有限公司(下稱「工銀」)申請貸款。他們呈交了兩張載有被告人和韋先生簽署的發票,及兩張看來是由買家八達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八達」)發出的相關貨運收據,藉以顯示俊威賣了一些成衣製品給八達。

4.基於上述文件,工銀相信,俊威將在發票發出日期起計90日內,從八達收到共1,239,217.56元的貨款,因而向俊威批出了一筆金額為991,374.05元(即上述貨款之80%) 的貸款。扣除了2,590.08元手續費後,工銀把988,783.97元存進了俊威在工銀的戶口。自2006年11月,俊威一直拖欠工銀上述貸款。

5.八達的董事陳先生確認,八達與俊威並沒有進行上述發票所列的成衣交易。他亦確認,上述貨運收據是虛假的;八達從未發出該些收據。對於相關文件屬虛假,陳先生全不知情。

6.被告人和韋先生分別於2007年1月29日和2月3日離港。2012年7月19日,被告人在深圳灣口岸入境時被捕。

求情及判刑

7.被告人快將60歲,單身,過往沒有刑事紀錄。

8.求情時,辯方李大律師指,自70年代,被告人便從事製衣業。經多年辛苦經營,才擁有自己的製衣廠。他一生勤懇工作,安份守己,從未犯事。干犯本案的控罪,全因千禧年後,整體經濟氣候改變,加上2003年「沙士」,製衣廠的生意一落千丈。不過,被告人和夥伴韋先生還是咬緊牙關,辛苦經營下去。關於製衣廠的業務,被告人一直負責內部,管理生產;韋先生則對外,負責接洽客戶。因為工廠周轉困難,韋先生便提議詐騙銀行,以獲得貸款。由於被告人只負責生產,對外事務一直依賴韋先生處理,在別無他法的情況下,唯有同意並跟隨韋先生的計劃。李大律師強調,根據工銀職員的證人供詞,有關貸款申請主要由韋先生處理。李大律師亦指,俊威獲得的貸款,全用來支付其僱員的薪金及供應商的貨款,被告人沒有分毫得益。

9.李大律師也呈遞了被告人的病歷,顯示他於2006年接受了3次心臟手術。被告人及其友人撰寫的求情信,本席已逐一閱覽。

10.本案是典型的貸款申請騙案。被告人及韋先生使用虛假文書,騙去了工銀90多萬元的貸款,並一直沒有償還。

11.本席十分同情被告人營商方面的遭遇。勞碌了一生換來的工廠,卻因不能預計的經濟氣候、疫症而朝不保夕,實在唏噓。但這絕不表示,被告人便可詐騙銀行;坊間一定還有不少融資和債務重組方案,供他選擇。即使真的窮途末路,大不了便把公司清盤,然後重新上路。任何問題,一定有合法的解決方法。

12.考慮了涉案的金額、詐騙的手法、被告人的背景,本席認為,適當的量刑基準是兩年半監禁。由於認罪,可獲三分一刑期的扣減,刑期減至20個月。被告人潛逃達5年之久,這是他的選擇,並不構成減刑的理由。至於他的年紀和健康,本席認為,他的年紀雖長,但不屬老邁。身體狀況方面,今天本席得悉,過往兩星期還押其間,被告人一直留在醫院接受治療。基於仁慈理由 (act of mercy),本席特別給予兩個月的刑期扣減,刑期減至18個月。除此之外,沒有其他求情理由可將刑期縮短。本席判處被告人18個月監禁。

  林嘉欣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