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鄔曉峰

Case No.HCCC 333/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4 Dec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333/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2年第3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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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鄔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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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彭寶琴
日期: 2012年12月14日上午9時55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s Jennifer Fok,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s Lai, Annie,由法律援助署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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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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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及案情

被告人於本席席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的控罪。案情指,被告人於2012年6月12日晚上被警方發現正拿著涉案的危險藥物,即內含0.80公斤氯胺酮的一公斤粉末。警誡下,被告人承認受人吩咐,於男廁等候他人前來提取他所攜帶的氯胺酮。其後於錄影會面中,被告人表示是經遊戲機中心認識該名男子,該人並承諾會給予被告人2,500元之酬金,被告人因此同意犯案。涉案的危險藥物估計零售價值為港幣115,000元。

求情因素

被告人現年17歲,未婚,過往並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接受教育至中六程度,曾任職售貨員,被捕時沒有工作。被告人的父母於被告人年幼時已離異,被告人與父親及繼母同住。黎大律師為被告人求情時指,被告人這次犯案只是為了賺取金錢,以作為購買生日禮物給父親,被告人因此才被人利用。黎大律師又呈上被告人父母撰寫的求情信件予法庭,被告人的父母形容被告人為一孝順的兒子,與家人關係良好,只是被告人並沒有獲得恰當的家庭管教,才致誤入歧途。

當然,在適當及盡可能的情況下,對於青少年罪犯,法庭盡量會考慮以非監禁形式,作出判罰,而要判處一名過往並沒有任可刑事定罪紀錄,而年齡只有17歲的青年一長期的監禁,亦非易事。但販運危險藥物是一極為嚴重的罪行,而為了防止毒販利用青少年犯案,及為了保護大眾利益,上訴法庭已一再重申,就涉及危險藥物這一嚴重罪行而言,被告人年青及過往並沒有刑事定罪紀錄,這些皆不是減刑的因素。

判刑

上訴法庭在律政司司長許守城([2009] 1 HKLRD 1)一案,已訂下販運氯胺酮的判刑指引,販運六百至一千克的氯胺酮的量刑基準是十二至十四年監禁。以本案的案情及涉案的氯胺酮的重量考慮,本席認為最寬鬆的量刑基準為12年監禁。被告人承認控罪,他會獲得三分一的刑期扣減。除此之外,本案並沒有其他可減刑的因素,12年扣減三分一為8年監禁。因此,本席就被告人承認的販運危險藥物控罪,判處被告人8年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