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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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被控一項「管有虛假文書」罪,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 第75(2) 條。案件涉及管有10張虛假的信用卡。
Cites 4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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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490/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12年第490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2年第94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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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1.申請人被控一項「管有虛假文書」罪,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 第75(2) 條。案件涉及管有10張虛假的信用卡。 2.2012年11月20日,申請人在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席前承認控罪,被判入獄20個月。他申請許可就刑期上訴。 3.申請人承認的案情顯示,案發當日,他在沙田港鐵站被兩名警員截停,在他背著的袋搜出10張信用卡,其中6張以一李姓人士為持卡人,餘下4張以一林姓人士做持卡人,總共涉及6間銀行或發卡機構。警誡下,他承認他的朋友在內地交給他這些虛假的信用卡,吩咐他帶到沙田交給一名男子,可獲$600酬勞,他不認識卡上姓名的人士,但知道這都是虛假的信用卡。 4.陳法官判刑時指出,申請人沒有被控第75(1) 條管有及意圖使用假卡罪,實是十分幸運。第75(1) 條的最高刑期是14年,第75(2) 條的最高刑期只是3年。陳法官查詢下得悉,涉案的信用卡有些涉及美國或海外戶口,這些假卡的質素甚高,相信假卡會被使用,最後對銀行和相關的發卡機構會造成金錢上的損失。法官考慮到案件涉及跨境元素,假卡共有10張,涉及兩名持卡人、6間銀行或發卡機構,這都是加重刑責的因素。考慮過申請人的背景,和坦白認罪,法官以兩年半做量刑起點,給予三份一扣減,判申請人入獄20個月。 5.申請人在申請上訴許可通知書提出這幾點: 他沒有同類型的案底; 如能提早出獄,他可以從事建造業的工作; 他需要經常返回內地照顧11歲的女兒。 6.申請人所提出的事項,並非支持減刑的上訴理由。 7.高級檢控官提出了一個關於第75(2) 條的判刑案例 (HKSAR v Leung Ka Lun, CACC 88/2002, 23/9/02) ,和三個關於第75(1) 條的判刑案例 (HKSAR v Cheng Sui Yin (鄭瑞燕), CACC 468/2005, 17/2/06; HKSAR v Bin Kei Chi (卞麒智) and Siu Chi Hung (蕭志雄), CACC 181/2005, 23/9/05; HKSAR v Sun Chun-lei, CACC 476/2002, 2/4/03), 供法庭參考比較,印證答辯人的主張,陳法官兩年半的量刑起點,沒有原則性的錯誤,也不是明顯過重。 8.本席同意答辯人的陳詞,認為申請人的上訴理據不足,拒絕准許他就刑期上訴。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范凱琳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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