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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80/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3年第180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3年第101, 341及3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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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胡國興 |
| 審理日期: 2013年4月5日 |
| 宣判日期: 2013年4月5日 |
| 頒布判案理由書日期: 2013年4月 10 日 |
判案理由書
引言
1.2013年4月5日,經聆訊後,本席宣判,上訴駁回,維持原判。以下是本席的判案理由。
2.上訴人(即原審時的被告人) 在三宗案件中被控共5項控罪,如下:
粉嶺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3年第341號
| (1) 和 (2) : |
兩項「普通襲擊」罪,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案情指,被告人與本案受害人何先生居住在同一屋邨內。2012年7月29日傍晚,兩人和其他人正乘搭同一部升降機時,被告人突然向何先生說:“你唔好扮嘢呀!”,且拳擊何先生的左臉一下後逃走。 稍後何先生報警。2012年10月7日,何先生乘搭升降機下樓時又碰見被告人,被告人向他呼叫和咒罵,何先生不予理會,但被告人不肯罷休,一直緊追着何先生,更突然拳打何先生的頭部10多下,導致何先生的左面紅腫疼痛,接着被告人又語無倫次一番後逃去。何先生再次報警。 |
粉嶺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3年第344號
| (3): |
1項「襲擊造成身體傷害」罪,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9條。案情指,本案受害人朱女士與被告人是住在同一屋邨內20多年的鄰居。2013年1月3日,當朱女士路經屋邨時,突然遭被告人從後拳擊她數下,再被推倒,導致她頭部紅腫,右手踭擦傷,雙肩和左膝蓋疼痛。被告人則逃離現場。 |
粉嶺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3年第101號
| 4) 和 (5) : |
( 1項「襲擊造成身體傷害」罪,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9條;和1項刑事恐嚇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24(b)(i)條。案情指,兩項控罪的受害人(分別為郭先生和彭女士)皆與被告人住在同一屋邨內,但互不來往。2013年1月10日,當第(4)控罪的受害人郭先生行經正站在被告人家門外的被告人時,突然遭被告人拳擊面部,導致郭先生左眼側擦傷,被告人更向郭先生稱“自己喜歡打”郭先生。郭先生逃離現場以免再度被襲擊。事件為當時正等候升降機的第(5)控罪的受害人彭女士看到,她叫郭先生離開。不久後,彭女士見到被告人從家中取出一把30厘米長的刀,走經她身旁, 口中喃喃: “若再碰見郭先生就會斬他”。彭女士聽後感到驚恐害怕,慌忙離開現場後報警。 |
3.案件在裁判官吳蕙芳席前審理。被告人承認所有控罪及相關案情。
裁判官所判刑罰
4.裁判官考慮過被告人的刑事記錄、他的家庭及健康狀況、5項控罪的案情以及兩位醫生的報告後,判處被告人3個月醫院令。
5.被告人不服,現提出上訴, 要求減刑。
裁判官的判刑理由
6.在其判刑理由書中,裁判官說:
“被告人的背景及判刑的考慮因素
現年31歲的被告人有三次與賭博有關的前科。他獨居,每月領取$3200的綜援金。
三宗案件中的4名受害人皆為被告人的鄰居,但彼此互不來往。 被告人在不同的日子,也在沒有任何因由下突然襲擊和恐嚇他們,期間被告人亦是語無倫次,行為怪誕。
法庭曾索取兩份精神科醫生的報告,得知被告人是適宜就控罪作出答辯。兩位醫生皆認為被告人精神狀況不穩定,正患精神錯亂。 被告人有被迫害的妄想,對母親和兄弟產生怪異的念頭,他亦被診斷為精神分裂者。兩位醫生建議被告人進入小欖精神科治療中心,接受3個月的精神治療。
判刑
基于兩名精神科醫生所撰寫的報告,法庭信納:
1. 被告人為精神紊亂之人;及
2. 被告人所患有的精神紊亂的性質和程度,是足以構成理由將他羈留在精神病治療中心以接受治療。
明顯的被告人是有暴力傾向,他在數月內襲擊數位鄰居。公眾的人身安全和利益以及被告人的自新及福祉,亦是判刑時應考慮的因素。
法庭顧及全部情況,包括五項罪行的性質,被告人的品格及履歷,以及其他可用的處置被告人的辦法後,認為處理三宗案件最合適的辦法,是根據香港法例第136章「精神健康條例」第45條作出入院令。現收納及羈留被告人入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為期三個月。”
上訴理由
7.在其上訴通知書中,被告人只以“判處過重”為上訴理由。在本席前,被告人沒有補充。
8.法律援助署所委派的黄振榮大律師告訴本席,他是法律援助署委派來協助法庭的,如有需要時可方便法庭與上訴人溝通。若他認為有上訴的理由,他會通知法庭,但他並非代表上訴人。在本案,他看不到任何上訴理由。
9.代表答辯人的署理高級檢控官莫韻妍指出,裁判官根據香港法例第136章《精神健康條例》第45(1)(b)條就被告人的精神狀況索取了兩位精神科醫生的報告。兩份報告顯示,被告人患有精神分裂症,精神狀況不穩定,精神病病徵活躍,並對自己的病情缺乏認知,均建議判被告人服3個月的入院令以接受治療。再加上從本案的案情可見,被告人明顯有暴力傾向,在數個月內數次無故襲擊鄰居,其中一次更在襲擊鄰居後回家取刀。被告人患精神病的證據確鑿,裁判官為保障被告人自身福祉及公眾的安全和利益而接納精神科專家的建議及根據第45條而判被告人入院令3個月,實屬合法和合理的判刑。莫律師力陳,裁判官在考慮過全部情況後,接納精神科專家的建議,是正確的決定。
本席意見
10.本席認為,裁判官已很小心謹慎地考慮過被告人本身的家世及健康精神狀況和本案案情,經仔細斟酌後採取了處理被告人的方法,沒有犯原則性或其他錯誤,而所判刑罰非但不是明顯過重而實是恰當的。
11.另外,在本案原審時的謄本有以下記錄:
“官: 我睇過兩個精神科醫生嘅報告㗎嘞,亦都好清楚佢入面個內容嘅,法庭係相信被告人為精神混亂之人,而所患嘅精神混亂嘅性質同埋程度呢,係足以構成理由將被告人羈押在精神病治療中心接受治療嘅。法庭亦都顧及全部嘅情況嘅,認為處理本案,本三件案件最合適嘅方式呢,係根據《精神健康條例》頒下命令嘅。咁就呢三件案件,法庭係現判將被告人羈留在小欖精神病院治療中心係為期三個月嘅。好好地聽醫生嘅說話嘞,醫好自己嘅病先至可以出嚟生活嘅,明唔明白呀?
被告人:我感謝法官閣下。
官: 依時依候食藥喎,記住。走得嘞。”
由此可見,裁判官不只是為了上訴人干犯了的罪行懲罰他,而根本上更是為了他本身的精神健康及福祉而判他入醫院接受治療,希望他把病治好才重回社會生活。上訴人當時的反應是: “我感謝法官閣下。” 可見他也感受到裁判官的一番好意,而她所判的刑罰是恰當不過的。
12.在本席前,回應本席問他現在的精神狀況時,上訴人說: “好翻好多”。足見裁判官的判刑最少對上訴人是有好處的。
13.本席駁回上訴。
| 答辯人: |
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莫韻妍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 上訴人: |
無律師代表,自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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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署委派傅雨康律師行轉聘黄振榮大律師協助法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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