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國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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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ted by 14 cases

有關向上訴法庭提出的相關上訴,請參閲CACC438/2012。
Case No.HCCC 93/2012[2015] 1 HKLRD 79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1 Oct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93/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2年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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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鄧國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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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潘敏琦
日期: 2012年10月11日上午9時48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Miss Jasmine Chi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Andrew KAN,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佘英輝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至 [3] 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
(Indecent conduct towards a child under 16)
  [4] 未經同意下作出的肛交(Non-consensual buggery)
  [5] 以威脅或恐嚇手段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
(Procurement by threats or intimidation to do unlawful sexual act)
  [6] 至 [7] 猥褻侵犯另一人(Indecent assault on another per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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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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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兩名12歲嘅男童,控罪一至到三係涉及男童X,控罪四至到七涉及男童Y。男童Y係被告通過男童X所認識嘅。控罪一至到三,我哋稱之為第一組控罪,係指被告向12歲嘅男童X作出猥褻嘅行為,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46(1)條。至於第二組嘅控罪,包括控罪四同五,分別係指被告喺男童Y不同意之下與佢作出肛交,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18A條,以及以威脅或恐嚇手段促使男童Y作出非法嘅性行為,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第119(1)條。至於控罪六同七則指被告喺同一日內猥褻侵犯男童Y。被告係喺案中案完結之後改為承認控罪。

涉及男童X嘅三次猥褻行為包括咗一,被告喺男童X嘅家中拉下褲子,露出下體,並且捉住男童X嘅手撫摸佢嘅陰莖,又阻止男童X離開,以及致使男童X以舌頭舔其陰莖一下。二,喺一個天台公園內,拉住男童X嘅手,隔住褲觸摸佢嘅下體,又致使男童X以舌頭舔其陰莖。三,被告喺男童X嘅家中要求男童X同佢一齊手淫,並且喺男童X嘅口中射精。男童X稱佢之所以喺不自願嘅情況下進行上述嘅行為係因為被告之前曾經喺佢屋企用生果刀指嚇佢,以及係被告身上經常帶住刀,令佢感到害怕。

而第二組嘅罪行,包括控罪四至七所涉嘅行為,包括一,被告相約男童Y去到佢屋企玩期間,先強行替男童Y口交,當時男童Y掙扎,被告恐嚇要咬Y嘅下體。其後同男童Y進行肛交,肛交維持咗大約兩分鐘,男童Y期間感到痛楚至哭泣。二,其後被告要求男童Y對佢進行肛交,並恐嚇如果男童Y不依嘅話,就會毆打佢,令到男童Y害怕,最後Y喺被告不為意嘅情況之下以手指代替陰莖,插入被告嘅肛門,最後被告射精喺一條紙巾上,要求男童Y食咗佢。男童Y趁被告上廁所嘅時候將紙巾抌咗,訛稱已經食咗。三,被告同男童Y同另一個男童相約喺港鐵站附近嘅樓梯見面之後,隔住男童Y嘅褲撫摸男童Y嘅下體。四,三個人睇戲嘅時候,被告又隔住男童Y嘅褲再撫摸男童Y嘅下體。

被告喺干犯本案之前並無任何嘅刑事紀錄。

被告人嘅求情

根據被告嘅背景報告,佢喺被捕之前係一個倉務員,月薪大概8,000鈫,佢自稱係貪玩以及不知後果嚴重,先至干犯本案嘅眾控罪嘅。大律師指出,根據被告過往嘅歷史,佢嘅人生係有正面嘅一面,而今次認罪,省卻男童出庭作供,及以過往並冇刑事紀錄,希望本席喺量刑嘅時候考慮懲罰性同埋更生性嘅量刑原則,喺兩者中取得平衡。

精神科醫生指出,被告對於佢喺法庭承認嘅案情內容並不同意,佢否認自己有同性戀及孌童癖好,而將之推卸為與女友吵架之後好奇心驅使嘅講法,完全欠缺說服力,亦都與佢多次同男童口交同埋肛交嘅行為互相矛盾。精神科醫生嘅意見認為被告可能係有雙性戀以及孌童傾向,雖然佢冇精神病,但係基於佢缺乏悔意,對受害人持漠不關心,以及對佢所作所為合理化嘅態度,評估係被告重犯性罪行嘅機會不容忽視。心理學家嘅報告就指出被告衝動及短視,不顧後果,不考慮他人嘅感受,傾向淡化佢嘅作為,悔意流於表面。強烈地不願面對自己性取向嘅矛盾,可能特別對十多歲嘅男童會產生性衝動,重犯性罪行嘅機會屬於中至高等。不過接受輔導會對被告人有裨益。

有關涉案男童X嘅心理報告同埋事件對佢嘅影響

心理學家指男童X向佢表示佢起先認識被告係以為被告作為一個大哥哥可以保護佢。但係後來當被告進一步同佢多次接觸、獨處,以及談及性嘅問題嘅時候,男童X開始感到不安,佢本來想推卻被告,不過被告對佢不斷電話、訊息地滋擾,佢恐怕不依從被告嘅指示,被告會打佢。因為被告嘅身型較佢高大,又成日帶住刀恐嚇佢,所以最後佢喺不情願嘅情況之下發生咗今次嘅事件。男童X感到被被告利用咗,佢自責自己危機感薄弱,感到內疚、失眠、成日發惡夢。佢最恐怕嘅係被告喺受到應有嘅懲罰,出獄之後會找佢麻煩,所以佢終日都係活喺惶恐之中。男童X嘅自我形象偏低,感情麻木以及不信任他人。

有關涉案男童Y嘅心理報告以及事件對佢嘅影響

男童Y就向心理專家表示佢對侵犯者(即係被告)感到惶恐同埋憤怒,事發之前被告經常以各種形式恐嚇佢以及其他嘅男童,令佢恐怕喺任何時間都有可能受到被告以及被告一班人嘅襲擊。而自此之後事件曝光,男童Y感到尷尬同埋羞恥,佢唔想重提肛交同埋其他性侵犯嘅事情,因為心理上佢感到無助,而身體上亦都感到痛楚,佢亦都不時發惡夢。不過心理學家認為男童Y雖然有創傷後遺症嘅徵象,但係佢嘅適應能力較強,事件至今以嚟,佢嘅生活大致上尚可回復正常。

判刑

猥褻侵犯罪同埋向16歲以下嘅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嘅最高刑罰都係10年嘅監禁,而未經同意肛交罪,一經循公訴罪行程序定罪,可判終身監禁。而以威嚇手段促使他人作非法嘅性行為罪,最高可囚14年。

本席喺量刑嘅時候考慮咗被告認罪,大律師求情,以及被告以及家人、朋友、社團等等所寫嘅求情信件嘅內容。本席亦都考慮咗周遠輝案,雖然該案涉及係第118C條,但係118C條同埋A條一樣,最高均可囚終身。

本案中存在住與周遠輝案第28段所羅列令案情嚴重嘅眾多因素,本案被告同男童嘅年齡有一定嘅距離,兩名男童當時只係得12歲,而被告事發嘅時候已經有20歲喇。被告係絕對屬於侵襲者或者侵略者,佢哋嘅關係中存在住年長人士以暴力同埋恐嚇欺壓兒童嘅腐化情況。另外本案亦都存在住缺乏安全措施嘅性行為,以及並非單次事件,口交、喺男童口中射精、促使男童吞掉精液,令兩名男童身心受創等令案情嚴重嘅因素。法庭保護心智尚未成熟嘅兒童係責無旁貸嘅,本席喺判刑嘅時候必須反映公憤,及需有阻嚇作用,以儆效尤。

本席視男童X嘅控罪,即係一、二、三為第一組,本席認為適當嘅量刑起點係控罪一,6年監禁;控罪二,6年監禁;控罪三,7年監禁。就涉案男童Y嘅四條控罪,係四至到七,控罪四係最嚴重嘅一條,起刑點係12年監禁;控罪五,8年監禁;而控罪六同埋七係12個月嘅監禁。呢啲係起刑點,被告喺案中案之後認罪,不能獲得一開始認罪可以獲得嘅三分之一量刑扣減,本席係予以四分之一嘅認罪扣減,刑期如下:控罪一,四年半;控罪二,四年半;控罪三,五年三個月;控罪四,9年;五,6年;控罪六同埋七均係9個月嘅監禁。

整體刑期

本席考慮咗量刑嘅整體性,下令控罪一中嘅1年、控罪二嘅9個月,以及控罪三嘅五年三個月分期執行,即係第一組嘅控罪總刑期係7年。第二組嘅四至到七嘅控罪,下令同期執行,即係第二組嘅控罪判刑9年。本席亦都考慮兩組嘅刑期,下令兩組嘅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係9年。

有關向上訴法庭提出的相關上訴,請參閲CACC438/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