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第一被告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而第二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案情指,第一被告喺步出一大廈之後遭警員截查,其後喺佢個身上搜獲一共十粒嘅可卡因,後來證實為2.81克固體,內含1.77克嘅可卡因。喺警誡之下,佢表示佢係替另外一個身在大廈單位內嘅人運送該十粒嘅可卡因嘅。其後警員以佢身上搜獲嘅鎖匙開啟大廈內一單位嘅大門,發現第二被告在單位內,警員喺單位內搜出一共七十二包嘅可卡因,以及其他嘅可再封口膠袋同埋電子磅,後來單位內面嘅毒品證實係75.49克嘅固體,內含49.68克可卡因。第一被告聲稱單位內嘅毒品全屬第二被告,佢只係幫第二被告散貨啫,而第二被告則指佢只係喺嗰度幫手包裝毒品,以換取免費毒品供應。有關嘅可卡因當時市值為港幣82,737鈫。
現在兩名被告均承認有關嘅控罪,即佢哋當時係販運有關嘅毒品。
第一被告現年23歲,有四次、一共係十四項嘅刑事定罪紀錄,其中最後嗰次係管有危險藥物,日期係2009年12月21號,被判感化15個月。
第二被告現年係21歲,之前有兩次刑事紀錄,全部同毒品冇關,最後一項係喺2006年7月31號,因為普通襲擊罪,被判感化18個月。
兩名被告嘅大律師喺求情嘅時候,均表示被告係因為誤交損友、染上毒癮、受人唆擺先至干犯今次嘅嚴重罪行,而兩人亦都已經深感內疚,認罪以彰顯佢哋嘅悔意。而兩人嘅家庭成員亦都喺法庭,給予無限嘅支持,希望本席喺量刑嘅時候,能夠採取一個較低嘅量刑起點,等佢哋可以早日出獄,而家人亦都會嚴加看管。
本席喺量刑嘅時候,考慮咗本案嘅案情、毒品嘅種類、重量、有關嘅量刑指引、兩名被告認罪、大律師嘅求情,亦都閱讀咗大律師所呈遞嘅有關案例,以及有關人士,包括被告人所撰寫嘅求情信。
根據量刑指引,販運可卡因50至到200克,起刑點係8至12年。就住第一被告面對兩項嘅控罪,涉及總數嘅可卡因總重量係51.45克。而第二被告面對嘅一項(即係第二項控罪)所涉及嘅可卡因就係49.68克。就住第一同埋第二被告所面對嘅控罪,本席認為一個8年嘅量刑起點係適合嘅,予以三分之一嘅認罪扣減,判刑64個月。第一被告兩項控罪分配如下:控罪一判刑15個月,控罪二64個月,同期執行。第二被告控罪二6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