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案情指,警員喺上水港鐵站出口睇到被告手持一袋嘢從一架的士落車,跟住警員尾隨佢入去快餐店,表明身分之後進行搜查,喺佢嘅袋入面搜獲數包嘅毒品,被告承認嗰啲毒品係佢替他人運送嘅,佢後來聲稱佢啱啱從內地返港,逃中遇上另外一個走水貨嘅人士喺上水東鐵站將啲毒品交畀佢存放或運送,佢將會獲得50鈫嘅報酬。
毒品經過化驗之後,證實係1.92公斤粉末,內含1.67公斤嘅氯胺酮,而毒品總重量當時嘅零售價大約係港幣二十二萬四千多元。
被告現年58歲,過往曾經有兩次嘅刑事紀錄,但係都係年代久遠,分別係喺1970同埋80年代,而兩者與本案嘅性質並不相同。
大律師喺求情嘅時候表示,被告曾經結婚,不過離婚後有兩名兒子本來跟佢生活,後來佢開始接受綜援,不過前妻重獲兒子的撫養權,佢就同另外一名內地嘅女子結婚。曾經喺地盤、廚房同埋餐廳樓面工作,而領取綜援嘅時候亦都曾經擔任過一啲散工,以及利用探望喺內地嘅妻子嘅時間走水貨,賺取微薄嘅收入幫補家計。
大律師強調,根據案情顯示,被告並唔係案中主要幕後販毒嘅主腦,而係被人利用作為送貨嘅角色,佢亦都知道今次需要面對頗長時間嘅監禁,希望本席能夠考慮第一時間認罪,重輕發落。
本席喺量刑嘅時候,考慮咗本案嘅案情、毒品嘅種類、量刑嘅有關指引、被告承認控罪、大律師嘅求情,亦都閱讀咗被告所撰寫嘅求情信。根據有關嘅量刑指引,販運1,000克以上嘅氯胺酮,起刑點係由14年起,而其他案例亦都顯示與本案類似嘅氯胺酮份量嘅起刑點一致訂為16年。
就本案所牽涉嘅1.67公斤嘅氯胺酮,本席亦都採用16年作為有關嘅量刑基準,予以三分之一嘅認罪扣減,判刑十年八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