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建忠

Case No.HCMA 37/201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1 Apr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37/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裁定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3年第37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私人檢控傳票申請案件2012年第8及9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張建忠  

-------------------------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李瀚良
聆訊日期: 2013年2月27日
判案日期: 2013年4月11日

判案

1.上訴人入稟九龍城裁判法院,申請兩張私人檢控傳票,第一張傳票擬控告周婉德女士兩項控罪,分別是「協助、教唆、慫使和促致襲擊」罪,和「協助、教唆、慫使和促致妨礙司法公正」罪[1]。第二張傳票擬控告李焯權先生「企圖妨礙司法公正」罪。裁判官考慮過上訴人的誓章[2]和陳述後拒絕他的申請,他不服這裁定提出上訴。

2.周女士和李先生是保安員,上訴人指稱去年8 月15 日下午約9 時半,他在彩虹邨紅萼樓入口被李先生襲擊。當時周女士見到事件經過,但卻沒有履行保安員的職責阻止李先生。上訴人聲稱李先生想阻止他在另一襲擊案件[3]擔任控方證人,所以襲擊他。

3.裁判官看過上訴人呈堂的3 張光碟,內容在「裁斷理由」第6段,不贅。

裁斷理由

4.關於針對周女士的傳票,裁判官認為沒有證據顯示周女士在當日9 時許曾協助、教唆、慫使和促致李先生襲擊上訴人。另外,就算周女士沒有阻止李先生的襲擊行為,也不能因此而構成妨礙司法公正罪。

5.有關針對李先生的傳票,裁判官指證據只顯示李先生在案發當日先後兩次襲擊上訴人,不能推斷第二次襲擊是為阻止上訴人擔任第一次襲擊案的證人。

6.其次,裁判官也考慮過《房屋條例》和《保安及護衛服務條例》,前者與上訴人的申訴無關。至於後者,裁判官認為保安員疏忽職守,不禮貌都不構成任何罪行。

7.根據《裁判官條例》第8(1B)(b)條,裁判官考慮過有關申訴後,認為沒有充分理由,所以拒絕簽發傳票。

上訴理由和討論

8.上訴人提出以下主要理由:

a. 李先生在當日9 時許再襲擊他,向他(證人)報復,可構成妨礙司法公正罪[4]

b. 根據法律文獻[5],上訴人認為若一個人違反職責,沒有阻止罪行,可構成協助及教唆罪。上訴人指根據《保安及護衛服務條例》第二條「保安工作」的釋義,周女士的職務包括防止和偵測罪行的發生,周女士沒有阻止李先生襲擊他,所以構成協助及教唆襲擊罪。

關於企圖妨礙司法公正罪

9.上訴人主要指李先生向他報復,所以構成「企圖妨礙司法公正」罪。

10.答辯人代表陳大律師透露另一襲擊案件已在去年12 月12 日聆訊,被告人李先生同意簽保守行為和賠償上訴人300 元,控方不提出證據起訴他。

11.關於本案,答辯人指出沒有證據顯示李先生在當日9 時許再襲擊上訴人的原因,上訴人也未能明確提出這方面的證據,所以法庭不能推斷李先生的行為是想阻止上訴人擔任另一襲擊案的證人。答辯人支持裁判官的講法,極其量是李先生再襲擊上訴人。

12.再者,根據上訴人的誓章,案發時周女士沒有說話,也沒有任何協助李先生的行為,所以不構成協助和教唆襲擊或企圖妨礙司法公正罪。

13.上訴人的誓章顯示,李先生只是在當晚9 時許再襲擊他,沒有任何證據顯示這次襲擊是源於5 時許的事件,也沒有證據足以推斷李先生想阻嚇上訴人當證人。以本案而言,要構成「企圖妨礙司法公正」罪,除了襲擊行為外,還須證明李先生是意圖阻嚇上訴人做證人。本案沒有證據證明李先生有這意圖,也沒有證據足以推斷此意圖。所以,本席同意裁判官的結論,李先生的行為不構成妨礙司法公正罪。

14.另外,在9時許的襲擊事件中,根本沒有證據顯示周女士知道李先生的意圖,周女士更沒有任何行為協助、教唆、慫使和促致李先生妨礙司法公正,所以不能構成「協助、教唆、慫使和促致妨礙司法公正」罪,本席同意裁判官的結論。

關於襲擊罪

15.上訴人認為周女士是保安員,根據有關條例,她的職責包括護衛任何人或地方防止和偵測罪行[6],周女士沒有阻止李先生襲擊他,所以構成「協助、教唆、慫使和促致襲擊」罪。上訴人也倚賴一宗英國案例[7]

16.首先,《保安及護衛服務條例》第二條只是解釋「保安工作」的義意,有關條文並非訂定保安員的職責。上訴人強指周女士的職責是阻止罪案並不恰當。

17.關於上訴人提及的英國案例[8],該案的上訴人是一名有經驗的司機,他督導持有臨時駕駛執照的司機學習駕駛期間,沒有制止後者在明顯彎位切線超越前車,導致交通意外。上訴人被裁定「協助及教唆不小心駕駛」罪[9]成立,上訴庭認為定罪正確。上訴庭指出有關條例訂明,持有臨時駕駛執照的司機必須由一位有經驗的司機督導才可在公路上駕駛,該案的上訴人未盡積極督導的責任,所以構成「協助及教唆不小心駕駛」罪[10]

18.有關英國法例要求該有經驗的司機積極督導,而持有臨時駕駛執照者若沒有前者陪同,根本不准駕駛。兩者的關係非常特別,不適用於本案的情況。

19.其實,若以沒有履行職責為基礎,去檢控某人「協助及教唆」某一罪行,控方必須證明該人知道主犯[11]的罪行,而該人有能力制止但蓄意不做,才可能構成「協助及教唆」該罪行[12]。以本案而言,沒有證據顯示周女士事前知道李先生會襲擊上訴人,所以不能因她後來沒有制止襲擊而構成「協助及教唆襲擊」罪。

20.本席認為,要構成協助和教唆襲擊罪,周女士必須有些行為顯示她意圖協助或鼓勵李先生的襲擊行為,這方面沒有任何證據。至於構成慫使襲擊罪,周女士必須有些行為意圖提議李先生去襲擊上訴人,這方面也沒有證據。而構成促致襲擊罪,周女士必須做了一些行為意圖導致或促成李先生襲擊上訴人,這方面都沒有證據。

21.就算完全接納上訴人的指控,只能證明周女士沒有阻止襲擊,可能沒有履行保安員職責,但沒有證據證明周女士有以上任何一種意圖。基於以上所講,上訴人的指控未能構成任何控罪,裁判官的結論正確。

22.綜上所述,本席不接納上訴人的兩項上訴理據,駁回上訴。

訟費

23.答辯人指上訴人的理據沒有好的成功機會,故向本席申請上訴人支付本聆訊的訟費。

24.上訴人認為他的理由並非全無理據。

25.根據法例[13],若本席信納這上訴沒有好的成功機會,可命令上訴人支付答辯人的訟費。

26.考慮過本案的情況,本席認為上訴人的理據不但不充分,而且十分牽強。雖然他做了不少法律上的研究,但卻誤解了個中原則,本來應該支付答辯人的訟費。不過,本席在決定前應該考慮上訴人的經濟狀況。

27.上訴人未婚,靠$1,900綜援生活,沒有長期病患,與82 歲父親同住,父親也是接受綜援的。

28.基於以上情況,本席不作訟費命令。

後話

29.上訴人已不是第一次因小故與紅萼樓的保安員爭執而鬧上法庭,本席以往也處理過他的上訴。根據答辯人存檔的案情撮要,本案的起因是上訴人進入紅萼樓大堂時責駡周女士沒有跟他打招呼,引致爭執和後來被李先生襲擊,整件事有點荒謬,跡近無理取鬧。希望上訴人認真想想,何苦再糾纏於意氣之爭。

(李瀚良)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陳大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1] 上訴人草擬的控罪陳述只泛指周女士違反普通法,裁判官代為加上準確的控罪陳述。

[2] 上訴文件冊第2至4頁。

[3] KTCC5592/2012,該案於同日下午約5時45分,在同一地點發生。

[4] 他倚賴Blackstone B14.41段。

[5] Halsbury of Hong Kong 2010第150.055段,Archbold 2011, 17-17段,Russel on Crime, 第132至133頁。Rubie v Faulkner (1940) 1 KB 571。

[6] 《保安及護衛服務條例》第2條。

[7]  Rubie v Gaulkner [1940] 1 KB 571。

[8] 見註7。

[9] Driving without due care and attention.

[10]  Rubie v Gaulkner [1940] 1 KB 571, 574 per Lord Hewart CJ, “It seems to me that it was open to the justices to find that the appellant, by his passive conduct in circumstances which required him to be active…failed to discharge the duty which he had undertaken, and thus was guilty of the offence…”

[11] Principal。

[12] 上訴人提及Archbold 2011,第17-17段,該段同見於Archbold Hong Kong 2013, paragraph 17-17,“…Knowledge of the principal’s offence, plus an ability to control his actions, coupled with a deliberate decision not to exercise such control, may constitute aiding and abetting…”

[13]《刑事案件訟費條例》第13條。

Related Cases
Ranked by citation overlap · cases that cite each other appear first
Cited by 1 case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