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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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9/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命令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5年第9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雜項案件2014年第11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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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1.去年12 月12 日,上訴人向主任裁判官羅德泉申請私人檢控傳票[1],告發警員 13570「企圖妨礙司法公正」。主任裁判官考慮上訴人存檔的文件後拒絕簽發傳票,上訴人不服,提出上訴。 2.上訴聆訊於今年3 月11 日完結後,上訴人表示仍有陳詞,本席批准他以書面方式作進一步陳詞,4 月28 日上訴人再呈上兩頁補充文件。 拒絕簽發的理由 3.主任裁判官指出,上訴人只能提供有關警員的編號,沒有姓名。根據《裁判官條例》附表中的表格一,被告人的姓名和地址是必要的資料。 4.另外,上訴人在存檔文件中指出,2014 年8 月10 日,在彩虹邨虹萼樓地下,一名保安員恐嚇毆打他,又用手指向他,手指觸及他面部。報警後有關警員沒有檢控該保安,涉嫌企圖妨礙司法公正。主任裁判官認為以上情況不足以構成企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所以拒絕簽發傳票。 上訴聆訊 5.上訴人要求本席不要處理此上訴,他指本席對他有偏見,不尊重他的人權。而且之前曾駁回他提出的其他上訴,對他不公平[2]。 6.本席曾於2013 年處理過上訴人的另一宗上訴案 ,該案與本上訴沒有關係。本席考慮後認為理據不充份,拒絕申請。 上訴理由 7.上訴人援引The Hon Justice Michael Kirby的文章[3],批評本席受中國傳統儒家思想影響,未能充份接受西方人權思想。本席認為這是法理學的範疇,無助解決本上訴的問題,上訴人的批評實太武斷,不必在此討論。 8.上訴人提出幾項上訴理由,本席歸納為以下4 點。 9.主任裁判官只考慮存檔文件,沒有開庭聆訊,違反人權。
10.主任裁判官不開庭聆訊違反《香港人權法案》第10 條——判決沒有公開宣示。
11.上訴人指保安員的確恐嚇他,警員也曾觀看閉路電視。
12.上訴人指主任裁判官對他有偏見,決定不公平。
13.另外,主任裁判官認為上訴人未能提供警員的姓名和地址,不符合表格一的規定。本席認為上訴人能提供警員編號和駐守的警署,雖然沒有姓名地址,可能已足夠辨別該警員的身份。不過,由於證據不構成企圖妨礙司法公正罪,這點已不重要。 14.基於以上所述,本席認為主任裁判官因證據不足而拒絕簽發私人檢控傳票是合理的,所以駁回上訴。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陳立恩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1] 依據《裁判官條例》第8(1) 條。 [2] HCMA 37/2013。 [3] Human Rights: The Role of the Judge. [4] Article 10 provides that ‘…..In the determination of any criminal charge against him, or his rights and obligations in a suit at law, everyone shall be entitled to a fair and public hearing by a competent, independent and impartial tribunal established by law…..but any judgment rendered in a criminal case or in a suit at law shall be made public except…..’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