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妙蘭 對 中銀集團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及另一人

Case No.HCSA 8/201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6 Mar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SA8/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13年第8號

(源自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12年第172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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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索人 (上訴人) 譚妙蘭  

第一被告人 (答辯人) 中銀集團人壽保險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人 (答辯人) 葉志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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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朱佩瑩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13年3月26日
判決日期: 2013年3月26日
頒下判決理由書日期: 2013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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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理 由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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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譚女士參加了一份“百載人生保險計劃”。這計劃是由第一被告人提供及由其聘用的第二被告人葉先生向譚女士推銷的。譚女士稱她當時不知道這是一份保險計劃及以為是一份“零存整付”的儲蓄計劃。譚女士指她自2010年2月10日為計劃供款24 個月,每月HK$1,000共HK$24,000。譚女士稱直至2012年2月初她才發現這是一份保險計劃。她不接受這計劃並於小額錢債審裁處提出申索,向第一被告人及第二被告人追討已繳付的供款HK$24,000。

2.審裁官在2012年12月20日作出判決 ,撤銷譚女士的申索。其後譚女士曾作出覆核申請。審裁官於2013年1月18日維持原來的判決。

3.譚女士現向本席申請上訴的許可。在上訴申請書中譚女士提出的理由為審裁官忽略了在法律上的疑點而她列出的疑點有至少6項。另外她指被告方證人胡韌作不實證供。

4.根據香港法例第12章《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8(1) 條規定 ,如任何一方對審裁處的決定感到受屈,而理由祇涉及法律問題,或是因為該申索超越審裁處的司法管核範圍,該一方可向原訟法庭申請上訴許可,而原訟法庭如認為適當,可予批准。申請上訴許可的一方須向法庭顯示,其上訴具有可爭辯的上訴理由。

5.譚女士提出的各項疑點,主要圍繞着在她簽署文件時的情況並指在保單上受益人所填寫的“合法繼承人”是沒有得到她的同意。她否認在冷靜期中她曾接過任何第一被告人及第二被告人的電話通知及/或收到任何信件。

6.她指是她要求銀行提供錄影帶及是她要求胡韌出庭作證。有關這些證物 / 證據,如果她並不是在說真實話她不會要求第一被告人及第二被告人提供對她不利的證據,但最後被告人提供不到證物。

7.她又指第二被告人偽造會議記錄及證人胡韌作不證實的證供。

8.譚女士在審訊時及覆核聆訊中已提過上述各些事項,而審裁官在審訊後對譚女士的指控作出事實上的裁決並列出撤銷她申索的理由。

9.在今次聆訊中,本席給予譚女士機會再次解釋為何她認為審裁官的裁決是涉及法律問題。譚女士只是重複上述各點。

10.在考慮了所有的情況之下,本席認為譚女士不滿判決之處只是涉及審裁官對事實的裁決 ,並沒有涉及任何法律問題 。不論如何,本席認為譚女士未能向法庭顯示其上訴有可爭辯的上訴理由。

11.基於上述理由,本席在2013年3月26日撤銷譚女士的上訴許可申請。

(朱佩瑩)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申索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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