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寶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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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60/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160號 ----------------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控罪一(入屋犯法罪)以及控罪二(盜竊罪)。 控罪一 2.涉及控罪一的建築物是一位於上水興仁村1巷1A號的寮屋。該寮屋十分簡陋破落。 3.主控官說,屋主姓張的曾在屋內居住。案情透露,屋主在2012年10月已經遷出,不過打算翌年暑假裝修後,再搬回該處居住。不過,從控方呈上的相片集可以見到,該寮屋不但外表簡陋破落,內裡亦是一樣,裡面沒有甚麼商業或民居的擺設,從相片中只能夠見到一些木條、木架、膠盆、膠篩、雜物擺放在內,全部都不甚值錢。控方說,該寮屋的上層有一睡房,裝有三部冷氣機,其中兩部原本裝置的位置可在13號相片見到。控方估計,該三部冷氣值3,000元港幣。主控官在庭上說,屋主買來的時候,該三部冷氣機已經是舊物品,用了大約一年。 4.根據案情透露,張姓的屋主在2012年12月19日回到該空置的寮屋巡視,見屋內一切仍是妥當,但他在四日後(即2012年12月23日)回來,就發覺屋內上層的睡房被「摷」過,三部冷氣機亦不翼而飛。 5.主控官說,寮屋的正門是有門鎖的(見1號及3號相片),寮屋亦有一道側門,只有一塊鐵板蓋著,該鐵板原被屋主用鐵鏈及掛鎖綁好,不過屋主在12月23日就見到該塊鐵板已被人完全弄開,只留下一缺口(見4號相片)。 控罪二 6.2012年12月25日傍晚五時許,有人見被告從那間寮屋外面扯走一塊金屬片,警方接報到場調查,見到被告用手推車,推著一塊金屬片。控方估計,那塊金屬片價值60元港幣。 7.被告在被捕後,向警方承認他亦犯了本案的第一項入屋犯法罪。他說,他是從寮屋的側門進內,從樓上把那三部冷氣機用繩吊落地下。他把那三部冷氣機賣掉。辯方律師在庭上說,被告將該三部冷氣機賣得600元港幣。 8.被告現年38歲,過往有一些案底:2003年1月,他因管有第一類毒物,被判罰款;2008年8月,他因普通襲擊,亦是被判罰款。 9.2012年10月18日,被告在上水區從一遊戲機中心,偷走一塊人家用來作後門的鋼板,估值約三千五百元。被告被捕,並在2012年10月26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法官判監兩個月,緩刑18個月(該案編號為FLCC 2413/2012)。 10.被告其實在2012年10月較早時間,也曾犯了另一宗盜竊罪。他在2012年10月14日,在上水區街上,偷走人家一個交通圓錐筒,價值60元。該案後來在2013年1月25日在粉嶺法院處理,被告被判入戒毒所(該宗案件號碼為FLCC 2412/2012)。 11.被告在2012年10月14日,偷走那個交通圓錐筒的時候,還未被判任何緩刑監禁,所以他沒有違反緩刑;因此,裁判法院的法官在FLCC 2412/2012案中,也未有執行任何違反緩刑命令。 12.在本案中,辯方律師在求情時指出,被告已經結婚,不過數年前已經離婚。他育有一名兒子,現年13歲。被告和自己的母親及兒子一同住在被告兄弟家中。被告和家人的關係良好。被告是當清潔工人的,月入約六千元。律師說,他把一半用作兒子的生活費。 13.辯方律師指,被告在本案的控罪二中,拿走寮屋外圍的一塊金屬片,那塊金屬片只值60元。關於本案的控罪一,律師說,被告在案發時,見該寮屋的側門已經被人弄成一個缺口,便乘便進內,偷走三部不甚值錢的冷氣機,只賣得600元。辯方律師說,被告早年已經濫用咳藥水,不過後來曾經戒掉,到2008年失婚後,又再意志消沉,再度濫用咳藥水。被告在2013年1月25日,在FLCC 2412/2012案中,被判入戒毒所,現正接受治療。 14.律師說,雖然一般入侵民居偷竊的罪行,判刑起點是3年監禁,但本案控罪一的入屋犯法罪是最輕微的一種。辯方律師提及周文英案(CACC 439/2011):在該案中,上訴人入侵一空置的破舊樓宇,偷走一部舊相機及兩部舊電話,都是不甚值錢的財物,上訴人不認罪,在區域法院經審訊後,被法官判監兩年。上訴庭認為,在該案的特別情況下,上訴人雖是被定罪,法官對他判刑其實可以輕省很多,因為該案其實可以再裁判署處理。上訴庭維持上訴人的定罪,但改判上訴人的服刑,令他可以當庭獲釋,上訴人由被捕至上訴結束,被囚將近一年。上訴庭在判刑時知道,該上訴人其實有很多犯罪紀錄,包括盜竊罪,亦是一名吸毒者。 15.在本案中,律師說,被告所偷竊的物品亦是不甚值錢,被告看來的犯罪根源是和他濫用咳藥水有關,令他屢次犯上一些輕微的盜竊罪。律師說,被告是有心改過。律師認為,戒毒所的治療對他會有裨益,建議法庭讓被告留在戒毒所,繼續接受治療。 16.主控官說,法庭若判被告進入戒毒所,雖不是犯上任何基本的判刑錯誤,但本案的控罪一始終是一項入屋犯法罪,被告過往也曾犯上盜竊罪,在2012年更曾被判緩刑監禁。在本案中,他犯上的兩項罪行都是在緩刑期間干犯的。主控官認為,法庭應該對被告從嚴處置。 17.本案控罪一及控罪二涉及同一建築物,就是相片集所顯示的那間十分簡陋破舊的寮屋。從內外看,該寮屋都不似有人居住或認真使用。屋主在2012年12月19日回去檢視時,見屋內的情況妥當,但四日後他在回去的時候,就見側門已經被人打開。辯方律師說,被告干犯控罪一的時候,該側門已被人打開,這點控方未能反駁。本席接納辯方的說法,被告是見到該寮屋的側門已成為缺口,所以乘機入內,偷走幾部不甚值錢的舊冷氣機;因此,被告只是一名趁機進入一破落寮屋裡面偷走三部舊冷氣機的小偷,並非一般的爆竊者。 18.本席認為,本案控罪一的案情可比周文英案的情況,雖然控罪一涉及的是三部冷氣機,但從相片看來,該三部冷氣機本來裝置的位置,它們不似是常被使用的物品,亦肯定不甚值錢。事主對控方說,該三部冷氣機值3,000元,不過也說明,他買回來的時候已是二手的東西,用了將近一年;被告則說,他偷來後,那三部冷氣機只賣得600元。本席認為,在本案的控罪一的特別情況下,本席可從寬處理被告,若本席真的要把被告判監,對控罪一也只會採取12個月監禁為判刑起點。至於控罪二,涉及的只是一塊價值約六十元的金屬片,本席認為若要判被告監禁,控罪二的判刑起點應為3個月監禁。因此,就算兩項罪行的刑期被分期執行,被告在本案承認兩項控罪後,只會被判10個月監禁,連同他違犯的FLCC 2413/2012的兩個月緩刑監禁,他要服的總刑期應為12個月監禁。 19.不過本席同意辯方律師的陳述,被告三十多歲人,近一年才有不誠實的犯罪行為紀錄,看來都是因為他濫用咳藥水,以致意志消沉、無心工作,才需要犯上這些鼠竊狗偷的行為,拿別人的一些雜物去變賣。當然被告不是初犯,法庭若對他判監,亦屬恰當的做法,但本席認為,對被告來說、對他的家人以及社會來說,要他改正濫藥的習慣是更有迫切性,若被告能夠戒掉濫用咳藥水的習慣,他肯定可以重新過活,不需再做那些鼠竊狗偷的行為。被告在今年1月25日才給裁判署的法官送進戒毒所。戒毒所報告說,被告在這兩個月多的時間內,對輔導的反應普通。本席認為,被告是需要多些時間去適應戒毒所的治療。 20.本席認為,雖然本案的第一項控罪是入屋犯法罪,但在本案的特別情況下,本席亦應判被告進入戒毒所,繼續接受治療。第二項控罪,被告亦應被判入戒毒所。 21.根據被告在庭上的說法,戒毒所的職員表示被告在戒毒所最少要逗留至本年8月左右,若表現不好,則須作更長的逗留。被告離開戒毒所之後,亦需要接受法定的一年監管。本席認為,這樣的處理會比只判被告上文所述的總共12個月監禁還要有效。因此,本席正式就此案的兩項控罪,都判被告進入戒毒所,均須留案底。因此,本席亦下令FLCC 2413/2012的那項緩刑,在目前的情況下毋須執行,該項緩刑會仍然有效至201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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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