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志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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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653/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653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2012年第1721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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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周志豪在裁判官黃國輝席前,經審訊被裁定一項「非法及惡意傷人罪」有罪,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 )第 19 條。上訴人不服定罪上訴。 2.本席即席批准上訴,現頒下理由。 控方案情 3.事發當晚,上訴人與老闆及多名同事到飯店晚饍。期間,老闆與妻子吵架。上訴人、第一證人及另一同事陪同老闆娘到附近公園清靜。同事離去買飲料。第一證人與上訴人發生爭執,兩人推撞。突然有人出拳打第一證人頭部,力度很大。第一證人跌在地上,撞至門牙爆裂,面部及下唇受傷。因事出突然,第一證人不見是誰出拳。但當時只有3人,老闆娘坐在較遠,上訴人離第一證人只有約2呎,估計應該是上訴人打他。 辯方案情 4.上訴人選擇不作供,也沒有傳召證人。 裁判官的理由 5.裁判官考慮了第一證人在庭上證供與他之前陳述之矛盾。第一證人給警方的口供指他被上訴人拳打嘴部,引致右邊門牙斷半,下唇爆裂,沒有提及面部傷勢由跌落地造成。上訴人在庭上的證供是他感覺被拳打一下,並不看見上訴人出拳。他跌了落地,撞爆門牙。裁判官指第一證人錄取口供時,剛縫過針,仍然很痛很倦,未能看清楚便簽名。他認為差異不影響第一證人的可信性。 6.裁判官指辯方亦質疑第一證人事後見到老闆,但沒有詳細交待上訴人怎樣打他。裁判官信納第一證人當時主要提及上訴人怎樣輕薄老闆娘,出入並不重要。 7.裁判官指若第一證人故意誣告上訴人,則他會誇大其詞,加鹽加醋,大可直接說是上訴人打他。他在庭上說沒有看清楚上訴人出拳是中肯的表現。 8.裁判官指雖然大家曾飲酒,但雙方是清醒的。裁判官裁定傷勢不是由互相推撞意外跌倒造成,是有人大力拳打第一證人面部,以致他跌在地上。就當時在場人士及距離,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是上訴人出拳。裁判官亦考慮了自衛,但認為武力已超乎一般合理程度。因此,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9.上訴理由概括如下:
討論 10.根據審訊謄本顯示,案發後,當老闆及同事到達現場時,第一證人沒有說出他怎樣受傷。至警方錄取口供時,第一證人先向警員示範怎樣被襲,然後才作文字記錄。他曾經覆讀口供,但因為打了針又疲倦,所以求其簽名算數。盤問下,他同意警方口供指門牙爆裂及下唇受傷是由拳打造成,沒有提及由跌落地造成。 11.事發兩日後,第一證人見到老闆,說因爲老闆娘被輕薄,與上訴人互相推㧬,面部被撞一下,被上訴人㧬跌落地。盤問下,他同意當時沒有提及被拳打。 12.就第一證人對老闆對話,非如裁判官所說當時沒有提及被打的情況,而是說了一個不同的版本。第一證人先後出現三個版本:(1)上訴人拳打至門牙爆裂,沒有提及跌地受傷;(2)上訴人推跌落地受傷;(3)被人拳打,跌落地受傷,但看不見是誰出拳。 13.裁判官指若第一證人故意誣陷,大可在庭上直指上訴人。然而,情況看來是第一證人給警察口供後,有意淡化上訴人的參與。事後量日見到老闆時,他說是被撞跌;在庭上,他改回拳打,但是看不見是上訴人出拳。 14.本席毋須憶測第一證人為何有三個不同版本,但不同版本卻令人深感定罪不安不穩。 15.基於上述理由,上訴得直。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范凱琳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