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覃夫男

Case No.DCCC 1119/201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2 Apr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1119/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1119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覃夫男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
日期: 2013年4月12日下午4時50分
出席人士: 許卓倫,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聰由莊培志符彼得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罪名成立。

案情

2.在2012年9月26日晚上大約10時20分, 被告人在香港新界落馬洲控罪詳情中所指的順利達停車場出現, 被兩名警員截查, 其中一名警員從他的左前褲袋內搜出一個小膠包, 內裡裝有後來經政府化驗師證實為內含13.57克氯胺酮的21.78克白色固體(“涉案毒品”)。警員以管有危險藥物罪拘捕被告人。在警誡下, 被告人說「阿Sir, 啲K仔我都係喺大陸買落嚟嘅, 愛嚟自己食, 可唔可以俾次機會我啦? 」經審訊後, 本席裁定, 被告人是從大陸進口入香港涉案毒品, 而且被告人在進口涉案毒品後會把它作販運之用而非自用。

3.涉案毒品的黑市價格是港幣$2,853。

犯罪紀錄

4.被告人有4次定罪紀錄共涉及4項控罪, 包括兩項危險藥物罪。最後一次判刑時間是2010年1月, 因為襲擊警務人員, 被判處羈留於戒毒所。

個人及家庭背景

5.被告人現年23歲, 在中國大陸出生, 在1998年定居香港, 現在與父母同住。母親患有高血壓。被告人讀書至中一, 曾任職廚房學徒和運輸工人, 在被捕時任職冷氣散工, 月入大約$10,000。

減刑陳詞

6.大律師強調, 被告人仍然是一名年青人, 亦是第一次被裁定販運危險藥物罪有罪, 雖則法庭難以偏離判刑指引, 但希望法庭可以儘量輕判。

判刑理由

7.販運危險藥物是非常嚴重的罪行。即使只是販運小量的危險藥物, 一般的刑罰選擇是即時監禁。倘若法庭要偏離這種刑罰選擇, 案件必須存有非比尋常的情節, 又或是存有極為罕見的強烈減刑因素。

8.本席經已考慮了減刑陳詞, 本案並沒有偏離一般判刑選擇的理據。

9.至於定量方面, 上訴庭經已就著販運氯胺酮訂下清晰的判刑指引。根據指引, 販運純度為10克至50克氯胺酮, 恰當的量刑起點是監禁4年至6年: 律政司司長訴許守城[2009] 1 HKLRD 1。

10.由於被告人是販運純度為13.57克氯胺酮, 根據上述判刑指引, 恰當的量刑起點是監禁4年和兩個月。

11.至於減刑因素方面, 被告人現年23歲, 仍然是年青, 但不屬於極為年青的類別, 本席不認為他的年紀構成減刑因素。

12.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訂罪, 他當然不會因為不認罪而得到附加刑罰, 但他也得不到認罪後的減刑優惠。

13.本案沒有任何有效減刑因素。

14.基於以上原因, 本席判處被告人監禁50個月。

  郭偉健
  區域法院法官
Other Judgments in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DCCC 1119/2012